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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大额支付系统运行之日起试行。 附二: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壹会计科目及账户 一、会计科目 (一)存款类科目 政策性银行准备金存款 工商银行准备金存款 农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中国银行准备金存款 建设银行准备金存款 交通银行准备金存款 其他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城市信用社准备金存款 农村信用社准备金存款 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外资银行准备金存款 外资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其他存款 以上各准备金存款科目核算各金融机构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其他存款科目核算特许参与者用于清算的资金和支付业务收费的归集、划拨等。 (二)联行类科目 1.大额支付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往来款项,余额轧差反映。 年终,本科目余额全额转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余额为零。 2.支付清算资金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汇差款项。 年终,“大额支付往来”科目余额对清后,结转至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 (三)汇总平衡科目(国家处理中心专用) 本科目用于平衡国家处理中心代理人民银行分支行(库)账务处理,不纳入人民银行(库)的核算。 二、账户设置 (一)“大额支付往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汇总平衡”科目按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和电子联行转换中心等机构分设账户; (二)存款类科目按直接参与者(不包括人民银行机构)、特许参与者分设清算账户。 贰清算账户开设、使用和撤销 一、清算账户开设的处理 各银行以及特许参与者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的,由其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设清算账户,该清算账户物理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通过省会城市处理中心集中接入支付系统的银行,其所属的地市分支行作为支付系统的间接参与者可以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设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办理其现金存取业务和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的清算。专用账户物理上不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该账户的开设、使用、撤销遵从有关规定。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各银行的需开立清算账户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国家处理中心发出清算账户开户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自动进行开户处理,并将回执信息分别发送申请开户的各银行和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 国家处理中心接受开户申请的次日起,清算账户正式生效。 二、清算账户的使用 清算账户用于清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款项。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根据需要可对清算账户进行管理: (一)日间透支限额和自动质押融资设置的处理 直接参与者在同一工作日可使用自动质押融资或日间透支限额机制。对清算账户自动质押融资标识或日间透支限额的设置采用“后到优先”的原则,即最后一次的设置为系统有效设置,并于次日生效。 1.日间透支限额设置的处理 日间透支限额经核定后,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维护报文,对所管理的清算账户的日间透支限额进行设置。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作相关处理,并将“设置成功”的信息返回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 日间透支限额的修改比照设置处理。 2.自动质押融资设置处理 清算账户设置自动质押融资方式有两种:一是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根据与各银行签订的自动质押融资协议,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自动质押融资控制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进行设置并返回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设定成功”的信息。二是经授权,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设置。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根据商业银行出示的自动质押融资协议书,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维护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后,进行设置并返回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设定成功”的信息。 设置方式的选用遵从有关管理规定。 自动质押融资的修改比照设置处理。 (二)清算账户控制的处理 1.清算账户借记控制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需要对某一清算账户进行借记控制的授权指令,立即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控制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后,自动将控制指令发往全国所有的城市处理中心,立即停止借记该清算账户(需借记该清算账户的同城轧差净额、错账冲正除外),并主动退回正在排队需借记该清算账户的大额支付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