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各发报中心收到国家处理中心控制该清算账户的指令,拒绝受理各发起清算行发起的需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交易。但对同城轧差净额和错账冲正的清算及应贷记该清算账户的大额支付业务,应予以受理。 清算账户一旦被借记控制,该账户的日间透支限额设定自动失效。 清算账户借记控制的解除比照设定处理。 2.清算账户部分金额控制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需要对某一清算账户进行部分金额控制的授权指令,立即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控制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自动进行处理:对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控制金额的只接收贷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不接收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对超过控制金额的部分,可以用于正常支付。 部分金额控制的解除比照部分金额控制的设定处理。 (三)清算账户监视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所管辖的清算账户,以及商业银行对其管辖的清算账户余额需要监视的,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警戒值设定变更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后,自动进行处理。当清算账户余额达到预定余额警戒线时,自动通知警戒线设置行。 (四)清算账户相关信息维护的处理 对需要进行维护的清算账户,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维护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后进行相关信息的维护处理,并将处理的信息返回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 (五)清算账户查询的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需要可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有关查询报文,查询所辖清算账户的余额、排队情况、预期头寸等信息;商业银行及其所属分支行,根据需要可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有关查询报文,查询本行清算账户的余额、预期头寸、排队情况或查询本行及所属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余额、预期头寸等信息。 (六)清算账户排队的处理 当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的,国家处理中心对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指令,按下列级次分别排队: 1.错账冲正; 2.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 3.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4.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 5.紧急大额支付; 6.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同一级次中队列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排队队列按队列级次清算,同一级次按顺序清算。 开立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对特急大额支付、紧急大额支付、普通大额支付在同一级次中的排队顺序需要进行调整的,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变更大额排队顺序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进行调整。 三、清算账户撤销的处理 有关银行对需要撤销清算账户的,应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申请,由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撤销清算账户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返回回执,并在销户指令生效日当日日初将该指令发送全国所有城市处理中心;同时解除对该清算账户所作的借记控制、部分金额控制、自动质押融资、日间透支限额的管理。该清算账户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在销户指令生效日书面通知当地城市处理中心,该城市处理中心于次日取消该清算账户发起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的权限。国家处理中心于销户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个营业日日终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对余额为零的予以销户,并于第四个营业日,将销户信息分别发送申请销户的银行、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全国所有的城市处理中心; 2.对尚存有余额的,于第四个营业日将该清算账户的余额信息及准备撤销该清算账户的信息,分别发送申请销户的银行、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且不再受理与转移清算账户余额无关的支付信息。 清算账户的余额由该银行发起汇兑支付报文转移到其归并行或由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单边业务报文转移到该银行在本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国家处理中心待该清算账户余额为零后,进行销户处理。 叁大额支付业务 一、发起行(发起清算行)的处理 (一)商业银行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1.商业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未与前置机直连的,银行根据发起人提交的原始凭证和要求,确定普通、紧急的优先级次(救灾战备款为特急;低于规定的大额金额起点的,应设定为紧急),并由业务操作员录入、复核,系统自动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