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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号]
【颁布时间】 2002-05-23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156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接上页]

  第七十七条 银行、信用社的下列支出不得计入当期成本:
  
  (一)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二)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三)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五)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七十八条 银行、信用社的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第七十九条 银行、信用社的成本核算,要以月、年为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必须一致。
  
  第十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八十条 银行、信用社的营业收入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
  
  (一)利息收入。指银行、信用社各项贷款的实收和应收利息(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以及贴现利息收入。
  
  银行、信用社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结息日起,逾期未超过90天(含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列入表内核算;贷款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均按规定列入表外核算,待实际收回时再列入表内核算。贷款本金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其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列入表外核算,待实际收回时再列入表内核算。
  
  (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指银行、信用社与中央银行、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
  
  (三)手续费收入。指银行、信用社办理结算业务、代理融通、委托贷款、代理发行各种类债券、股票、代办保险、代办中间业务等项业务获得的手续费收入。
  
  (四)其他营业收入。包括:租赁收入、追偿款收入、房地产开发收入、咨询收入、外汇买卖收入、信托及代理业务收入、证券发行及买卖收入、代保管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八十一条 银行、信用社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净利额=利润总额-应纳所得税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指本年发现的以前年度多计或少计的收益和支出。
  
  投资收益主要是指银行、信用社购买债券的实收和应收利息。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银行、信用社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经营性租赁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银行、信用社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的净损失、出纳短款、结算赔款、证券交易差错损失、各类干部院校、培训中心以及职工子弟学校经费支出、非常损失、罚没赔偿支出、捐赠支出、以及其他营业外支出。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银行、信用社按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等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第八十二条 银行、信用社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弥补不足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八十三条 银行、信用社的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八十四条 银行、信用社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主要用于银行、信用社食堂、浴室、幼儿园等福利设施支出。
  
  (四)按规定用于其他方面的分配。
  
  第十一章 外币业务
  
  第八十五条 银行、信用社外币业务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用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存款、贷款、外汇买卖及往来结算等业务。
  
  有外币经营业务的银行、信用社,应按规定实行外币统账制或外币分账制。
  
  外币业务量较大的银行、信用社应实行外币分账制,平时以外币记账,每期终了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实行外币统账制的,可在外币业务发生当天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按外币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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