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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号]
【颁布时间】 2002-05-23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156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接上页]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低于以下规定的年限掌握: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器具、家具等为5年。
  
  第三十四条 银行、信用社应按分类折旧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分类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要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各银行、信用社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加速折旧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银行、信用社提取折旧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12
  
  (二)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
  
  1、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总行驶里程
  
  2、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工作小时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净值×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净值×年折旧率÷12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2年内,将其净值平均摊销。
  
  (四)年数总和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100%
  
  季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12
  
  第三十五条 按照上述规定,银行、信用社可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银行、信用社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十六条 银行、信用社发生的与经营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支出,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计入发生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银行、信用社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则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均匀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三十七条 银行、信用社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性质的固定资产,也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出固定资产。
  
  第三十八条 银行、信用社应建立低值易耗品采购、领用、报损和核销制度。有变价收入时,要及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现金资产
  
  第三十九条 银行、信用社的现金资产包括库存本外币现金、业务周转金、库存金银、存款准备金、结算备付金、一般转存款、存放同业的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
  
  第四十条 银行、信用社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等,应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后,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四十一条 银行、信用社发生金银、外汇买卖时,因价格、汇率变动与账面原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贷款
  
  第四十二条 银行、信用社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建立规范的贷款审批制度和监督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并接受金融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四十三条 银行、信用社发放贷款的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入账,并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坚持按年、按季、按月结息。
  
  第四十四条 银行、信用社贴现贷款按贴现票据的面值计价入账,贴现票据价值与支付给贴现申请人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贴现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五条 银行、信用社发放的抵押、质押贷款,其抵押品、质押品以双方协商议定或权威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准,评估部门的评估费用不得由贷款人(银行、信用社)承担。抵押品、质押品的价值一般不得低于贷款本金的1.5倍。
  
  借款人用作抵押品、质押品的价值若大大高于贷款金额,可以以该物品能准确划分的某组成部分为抵押品、质押品,但该物品必须能准确地确定其价值、且便于以后进行收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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