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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经营效益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收益、负债成本情况及形成原因; (四)利润实现及分配和税金缴纳情况; (五)某些主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银行、信用社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便于正确理解财务报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六)重大案件、重大差错、其他损失情况。 第一百零三条银行、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期向银行、信用社股东代表大会以及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一百零四条银行、信用社应对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 (一)经营状况指标,包括流动比率、资本风险、固定资产比率。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银行、信用社在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的各种存款、短期贷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流动负债是指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活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2、资本风险比率=逾期贷款÷资本金×100% 3、固定资产比率=(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100% (二)经营成果指标,包括利润率、资本金利润率、成本率、费用率。 1、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100% 2、资本金利润率=利润总额÷资本金×100% 3、成本费用率=成本费用总额÷营业收入×100% 4、费用率=营业费用÷营业收入×100% 银行、信用社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增列其他指标进行考核分析。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通知》(国税发[1995]2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20号)同时废止。 第一百零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指标以法人为单位进行考核。 第一百零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一百零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