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4.2标记基因和报告基因的大小、功能及其供体生物的名称; 2.4.3其他表达调控序列的名称及其来源(如人工合成或供体生物名称)。 2.5转基因方法。 2.6插入序列表达的资料: 2.6.1插入序列表达的资料及其分析方法,如Southern印迹杂交图、PCR-Southern杂交检测图等; 2.6.2插入序列表达的器官和组织、表达量。 2.7根据上述评价,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标准划分基因操作的安全类型。 3.转基因动物的安全性评价 3.1与受体动物比较,转基因动物的如下特性是否改变: 3.1.1在自然界中的存活能力; 3.1.2经济性能; 3.1.3繁殖、遗传和其它生物学特性。 3.2插入序列的遗传稳定性。 3.3基因表达产物、产物的浓度及其在可食用组织中的分布。 3.4转基因动物遗传物质转移到其它生物体的能力和可能后果。 3.5由基因操作产生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毒性或有害作用的资料。 3.6是否存在不可预见的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的危害。 3.7转基因动物的转基因性状检测和鉴定技术。 3.8根据上述评价和食品卫生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有关标准划分转基因动物的安全等级。 4.转基因动物产品的安全性评价 4.1转基因动物产品的稳定性。 4.2生产、加工活动对转基因动物安全性的影响。 4.3转基因动物产品与转基因动物在环境安全性方面的差异。 4.4转基因动物产品与转基因动物在对人类健康影响方面的差异。 4.5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标准划分转基因动物产品的安全等级。 二、转基因动物试验方案 1.试验地点 1.1试验地点及其环境气象资料。 1.2试验地点的生态类型。 1.3试验地点周围的动物种类。 1.4试验地点的生态环境对该转基因动物存活、繁殖、扩散和传播的有利或不利因素。特别是环境中其它生物从转基因动物获得目的基因的可能性。 2.试验设计 2.1试验起止时间。 2.2转基因动物的品种、品系名称(编号)。 2.3转基因动物品种、品系在各试验地点的规模。 2.4转基因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包装和贮运方法。 2.5转基因动物及其产品的用量,剩余部分处理方法。 2.6转基因动物的饲养、屠宰、加工和贮运方式。 3.安全控制措施 3.1隔离方式,并附试验设计图。 3.2转基因动物屠宰和加工后的残余或剩余部分处理方法。 3.3防止转基因动物扩散的措施。 3.4试验实施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 3.5试验全过程的监控负责人及联络方式。 3.6试验结束后的监控措施和年限。 三、转基因动物各阶段申报要求 1.中间试验的报告要求 1.1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动物名称、试验所在省(市、区)名称和试验阶段名称四个部分,如转GH促生长基因鲤鱼在湖南省和上海市的中间试验。 1.2试验转基因动物材料数量:一份报告书中转基因动物品系(材料)不超过5个,这些转基因动物品系(材料)应当是由同种受体动物、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所获得的,而且每个品系(材料)应当有明确的名称或编号。 1.3试验地点和规模:不超过2个省,每省不超过3个点,总规模(上限)为大动物(马、牛)10~20头;中小动物(猪、羊等)20~40头(只);禽类(鸡、鸭等)100~200羽(只);鱼2000~5000尾等。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 1.4试验年限:一般为一至两年(世代间隔几年以上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1.5报告中间试验一般应当提供以下相关附件资料: 1.5.1目的基因的核苷酸序列及推导的氨基酸序列; 1.5.2目的基因与载体构建图; 1.5.3目的基因整合进动物中并表达的分子检测或鉴定结果(PCR检测、Southern杂交分析或Northern分析结果); 1.5.4转基因性状及其产物的检测和鉴定技术; 1.5.5试验地点的位置地形图和养殖隔离区图; 1.5.6试验设计(包括安全评价的主要指标和研究方法等,如转基因动物目标性状表达的稳定性、经济性能、生存竞争性、适应能力、外源功能基因在动物各组织器官的表达及功能性状的有效性等)。 2.环境释放的申报要求 2.1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动物名称、试验所在省(市、区)名称和试验阶段名称四个部分,如转GH促生长基因鲤鱼A12和T19在湖南省的环境释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