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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85号
【颁布时间】 2002-05-20
【实施时间】 2002-05-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82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式债券柜台交易及二级托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记账式债券柜台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会计核算,促进记账式债券柜台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的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式债券柜台交易及二级托管会计核算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行,请认真遵照执行。各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式债券柜台交易及二级托管会计核算办法

  
  为规范记账式债券柜台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会计核算,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式债券柜台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式债券柜台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出纳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式债券柜台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的会计核算。
  
  第一条 基本规定
  
  一、债券账户是指债券交易托管业务实现无纸化操作后,开立在总行债券二级托管中心,记录投资人债券交易托管业务的账户。资金账户是指投资人进行债券交易时实现资金划拨的金穗借记卡账户。债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为一一对应关系。
  
  二、债券柜台业务按债券类别采用“加权平均法”结转当日成本,季末结转损益。
  
  三、经批准办理债券柜台买卖业务的网点为经办网点;投资人借记卡开户所在网点为资金开户网点。
  
  四、投资人办理开户、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迁出、历史交易明细查询等业务时,应缴纳手续费,手续费纳入经办网点损益核算。
  
  五、经办网点受理债券买卖业务时,信息通过分行业务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传送总行业务处理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总中心接到信息后,将受理信息通过分中心传送经办网点。如该笔业务成交,总中心向分中心传送成交信息,分中心根据总中心传送的成交信息自动对资金开户网点的账务进行处理。
  
  六、债券买卖资金清算遵循“自上而下,逐级清算”的原则。
  
  七、投资人当日申买或申卖债券未成交时,日终由系统自动解冻投资人的资金或债券。
  
  八、投资人当日卖出债券或派息、兑付所取得的资金,只能买入债券,不能提现或转账。
  
  九、撤单业务仅限于迁出和当日转托管转出交易,以及当日委托未成交的债券业务。
  
  十、如遇信息在传送过程中暂时中断,经办员应做末笔查询,如总中心返回已受理该笔交易,则打印交易凭证;如总中心返回未受理该笔交易,则根据投资人意愿选择是否重做该笔交易。
  
  十一、本办法所涉及的凭证,由各行参照本办法所附凭证样式印制。
  
  第二条 账务设置
  
  一、总行设立“自营库存债券面值”资产类科目,按面值核算本行买入的在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的经营性债券,本科目总行专用。本科目按债券种类设置明细账。其借方发生额反映银行买入的经营性债券的面值;贷方发生额反映银行卖出债券及到期兑付时结转的面值;余额在借方,反映银行按票面金额持有的债券。
  
  二、总行设立“自营库存债券差价”资产类科目,核算本行买入经营性债券实际支付款项与债券面值所形成的差价,本科目总行专用。本科目按债券种类设置明细账。其借方发生额反映银行买入债券实际成交金额超出票面金额的差额,以及贷方差价的结转;贷方发生额反映银行买入债券实际成交金额低于票面金额的差额,以及借方差价的结转;余额如为借方,反映经营性库存债券的溢价金额;如为贷方,反映经营性库存债券的折价金额。
  
  三、总行设立“债券买卖”负债类科目,核算本行卖出经营性债券款项及债券成本、差价的结转,本科目总行专用。本科目按债券种类设置明细账。其贷方发生额反映按实际成交金额卖出债券的收入和经营性债券到期兑付的本息以及结转的自营库存债券贷方差价;借方发生额反映卖出自营库存债券票面成本以及结转的自营库存债券借方差价;余额如为贷方,反映卖出债券的收益;余额如为借方,反映卖出债券的损失。
  
  四、总行设立“代发行记账式债券款项”负债类科目,核算代发行记账式债券实际金额款项,本科目总行专用。该科目按债券种类设置明细账。
  
  五、总行设立“代理发行记账式债券”资产类科目,核算我行按协议价格代理发行记账式债券的库存余额,本科目总行专用。该科目按债券种类设置明细账。发行期结束,采用代销方式时,未发行的债券退还发行人;采用余额包销方式时,未发行属于经营性债券的,转入“自营库存债券面值”和“自营库存债券差价”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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