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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发评价[2006]7号
【颁布时间】 2006-01-20
【实施时间】 2006-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92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九条 报告阶段。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阶段工作主要包括:形成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征求各方面意见,修改报告初稿、形成正式审计报告。
  
  (一) 审计项目组根据财务审计报告初稿和绩效评价报告初稿,综合分析评价企业负责人任期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起草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
  
  (二) 工作报告初稿形成后,应先征求委托单位意见,待审核同意后,形成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组织征求被审计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同时征求相关监事会的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返回审计项目组,逾期不反馈意见,视为同意。
  
  1、审计项目组应将与被审计企业负责人交换意见的情况做成书面记录;
  
  2、审计项目组长与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双方应在交换意见的书面记录上签字:
  
  3、对被审计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意见进行分析研究,依据合理意见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
  
  4、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应再次征求被审计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意见;如被审计企业或负责人对审计报告仍有不同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将意见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一并书面报国资委。
  
  5、如被审计企业及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初稿有重大分歧意见,应将被审计企业及负责人意见和审计复核意见一并书面报国资委。
  
  (三)经过交换意见后,财务审计组出具正式的财务审计报告,审计项目组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报国资委,同时抄送被审计企业及企业负责人。
  
  第二十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束后,国资委根据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向被审计企业下达审计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为改进工作,积累经验,不断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项目组应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程序、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总结及时提交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项目组应按照有关工作分工和审计档案管理规定,整理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档案移交国资委或明确配合机构保管。
  
  (一)应明确由配合机构负责保管的资料有:审计计划、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反馈、有关审计问题的请示和报告等资料。
  
  (二)应移交国资委负责保管的资料有:财务审计工作方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报告、企业及监事会等有关方面的反馈意见、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有关审计问题的请示和报告、批示等有关工作文件,以及与具体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举报材料等。
  
  第四章 财务基础审计
  
  第二十三条 财务基础审计主要包括被审计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审计、资产质量审计、经营成果审计、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经营合法合规性审计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审计。根据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必要的审计程序,了解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的财务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判断企业会计核算的合规性,检查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有关问题。
  
  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审计应特别关注对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应付工资等科目,以及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合并会计报表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 任职期间资产质量的审计。结合内控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查实企业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的反映了企业资产的实际质量状况。重点审计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资产质量变动情况,特别是任职期间不良资产的变动情况,审计确认任职期初到任职期末各年的不良资产总额及任期内新增不良资产情况。
  
  本实施细则所称不良资产是指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和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帐,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
  
  第二十六条 对仍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企业的不良资产审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待处理资产净损失,重点审查任期末待处理的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净损失,以及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真实性、合规性;
  
  (二)长期积压商品物资,重点审查任期末积压一年以上(特殊商品物资指超过正常生产或经营一个周期以上)但尚未丧失使用价值的商品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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