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四十二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当明确企业负责人对其任期内企业存在问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在任职期内职责可控范围内应当负有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因对主管的资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事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等,造成所在企业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下降应负有的经济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其任期内对其所在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评价,既要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又要分析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并要充分考虑企业自身发展状况、历史负担、行业特点、持续发展等因素。 第四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原则上以会计年度作为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期间,并以此确定审计和评价财务数据的期初数;但对于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务事项等的责任界定,以企业负责人的实际任期为准。 (一)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的上半年,则以本年度初作为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 (二)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的下半年,则以下一年度初作为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 第七章 工作报告 第四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报告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三个报告。 第四十六条 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结果形成的反映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性及企业资产质量、经营成果、重大经营管理决策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阶段性工作报告。 第四十七条 财务审计报告应当由标题、收件人、正文、附件、签章、报告日期等基本要素组成。 (一)标题。标题中应明确被审计企业名称、主要审计事项等审计主要内容。 (二)收件人应为委托人。 (三)报告正文。审计报告的正文内容—般包括: 1、审计任务的说明。审计报告应对本次审计的任务进行说明。主要包括:执行审计的依据、被审计企业名称、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姓名、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采用的主要审计方法,延伸或追溯审计的重要事项,以及对被审计企业及负责人配合与协助情况的评价等。 2、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业务范围及经营规模、财务隶属关系或资产监管关系、核算管理体制、财务收支状况等;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姓名、职务、任职时间等基本内容。 3、被审计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主要包括:审计前后企业基本财务数据的变化及原因,任期内各年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产质量、收入效益、成本费用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及原因等。 4、企业负责人的主要业绩。企业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在发展战略规划、改革改组改制、生产经营成果、内部控制机制,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成绩。 5、截至任期末,审计发现企业行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企业的问题和负责人的问题两方面。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要进行分类整理,并明确发现问题的事实,产生问题的原因,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存在问题所造成的影响或后果等。 6、审计建议。对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审计组应当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7、需要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其他情况。 (四)附件。审计报告的附件包括:审定的任职期间各年度审计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会计账项调整表、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等。 第四十八条 绩效评价报告是由绩效评价组结合前期了解掌握的企业有关情况,利用财务审计组审定的企业财务数据,对企业实施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议后形成的关于企业整体绩效状况的阶段性工作报告。绩效评价报告是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组内部的分析报告。 第四十九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由标题、正文、附件、签章、报告日期等基本要素组成。 (一)标题。标题中应明确企业名称和报告性质; (二)报告正文。对照行业评价标准值,重点分析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在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发展能力等方面财务指标和评价得分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变化的主要原因;同时结合专家评议结果,形成对企业综合绩效状况的评价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