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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发评价[2006]7号
【颁布时间】 2006-01-20
【实施时间】 2006-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92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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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良投资,重点审查由于被投资企业(或项目)濒临破产、倒闭、发生长期亏损(一般指连续三年以上)等原因造成难以收回的投资等,包括关停并转企业的不良资产;
  
  (四)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可能导致的潜在损失;
  
  (五)处在对外经济担保、未决诉讼、应收票据贴现等状态下的资产可能导致的潜在损失;
  
  (六)潜亏,重点审查企业未足额计提或摊销的成本费用;
  
  (七)挂账,重点审查企业由于经营管理或政策性等因素形成的,并经财务认定和记录,但又未纳入企业当年损益核算或进行相应财务处理的损失、费用等;
  
  (八)经营亏损挂账,重点审查因经营活动因素产生的累计未弥补亏损总额;
  
  (九)关停并转企业和未纳入财务决算范围企业的不良资产;
  
  (十)其他因素引起的资产损失的金额。
  
  第二十七条 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的不良资产审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应提未提或少提的各项减值准备;
  
  (二)应转销而未转销的待处理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损益、应提未提及应摊未摊的折旧和费用;
  
  (三)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装修及修理支出尚未计入当期费用的金额;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因未遵循谨慎性原则随意延长折旧年限而少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金额;其他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结转下期的金额;
  
  (四)处于对外经济担保、未决诉讼、应收票据贴现等或有事项状态下的资产,由于未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预计费用和负债而虚增的金额;
  
  (五)关停并转企业和未纳入财务决算范围企业的不良资产;
  
  (六)其他因素引起的资产损失金额。
  
  第二十八条 在对企业不良资产审计中,还应当关注以下情况:
  
  (—)审计分析企业清产核资结果是否如实披露。对于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未披露的损失(除政策性原因允许企业暂不处理的损失外),一般视同为清产核资后企业负责人任期不良资产损失。
  
  (二)审计分析企业任期内资产质量变动的原因。分析产生不良资产的主、客观原因,客观原因主要指国家政策、自然灾害等;主观因素主要指决策失误、经营不善等。
  
  (三)审计分析企业任期内不良资产责任划分。按照企业负责人任期职责、任期时间及不良资产产生原因等情况,分清企业不良资产的责任,审计分析企业任职期间不良资产情形。
  
  1、核实任职期以前存在的不良资产;
  
  2、核实任职期内消化的任职期以前的不良资产;
  
  3、核实任职期间内新增不良资产;
  
  4、核实任职期间因客观因素而新增的不良资产。
  
  第二十九条 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与资产质量审计的基础上,审计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同时审计确认企业负责人任期初至任期末各年的利润总额、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管理费用等财务定量评价指标。审计中应重点关注:
  
  (一)任期企业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及时,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虚列、多列或透支未来收入,少列、漏列或转移当期收入等问题。
  
  (二)任期内企业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完整,符合配比原则,有无错列、多列、少列或漏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三)任期经营成果的调整。如果企业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对企业相关的会计数据进行调整,并做出调整后的新的会计报表。
  
  (四)确认任期企业实际业绩利润。企业任期实际业绩利润一般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任期实际业绩利润=经过审计调整核实后的任期利润总额十任期消化以前潜亏一任期新增不良资产(扣除因客观因素新增不良资产)
  
  第三十条 任职期间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重点关注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过程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所产生的结果等。
  
  (一)对外投资、担保、大额采购、改组改制、融资上市、兼并破产等重大经营活动和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有关决策是否有相关管理控制制度;
  
  (三)有关决策是否履行相关管理控制制度,并按规定程序进行;
  
  (四)有关决策协议或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是否存在损害本企业的条款,其中有无个人谋利行为;
  
  (五)有关决策的履行过程明确了具体实施管理部门,有无进行过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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