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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有关决策结果有无给企业造成损失等。 第三十一条 任职期间企业经营合法合规性审计。主要审计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有关经营、管理等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应重点关注以下情况: (一)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资金账外循环; (二)无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不完备; (三)违规越权炒作股票、期货等高风险金融品种; (四)违规对外拆借、出借账户; (五)违规对外出借资金等。 第三十二条 财务基础审计在对被审计企业任职期间的基本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经营决策等进行审计和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的同时,还应当对被审计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有关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进行核实,为对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奠定基础。 第五章 企业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在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财务状况审计工作的基础上,绩效评价组应用国资委制定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企业绩效状况进行评价,为做好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内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评价奠定工作基础。企业绩效评价分为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 第三十四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是指根据企业审计核实后的财务数据,利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比照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的财务绩效进行的定量分析评价。根据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财务绩效定量评价主要从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发展能力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科学,企业绩效评价所使用的评价基础数据应当根据评价需要进行评价调整。评价基础数据调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根据财务基础审计结果对企业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二)对影响评价结果的有关客观因素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是通过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营决策机制、内部风险控制、人力资源建设等方面的分析评议,反映企业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及其管理成效,对定量分析结果进行补充修正。 第三十七条 为客观公正的评价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企业管理绩效状况,审计项目组采用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议组方式,对企业的管理绩效指标进行评议,形成管理绩效定性评价结果。 (一)经济责任审计中,专家评议组一般由7-9人组成; (二)评议专家一般从企业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社会中介、企业监事会等方面聘请; (三)评议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丰富的企业管理、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2、了解企业绩效评价业务,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3、了解被评价企业所处行业的状况; 4、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四)评议专家的主要职责。根据财务基础审计结果和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对企业非财务的管理绩效指标进行评议,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进行评价;并对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有关问题提供咨询。 第三十八条 绩效评价组综合企业财务基础审计结果、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结果,形成企业绩效评价报告初稿。 第六章 经济责任评价 第三十九条 经济责任评价是指根据财务基础审计结果和企业绩效评价结果,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任期影响企业发展的相关因素,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的经营业责任与经济责任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评价。 第四十条 任期经济责任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要客观的反映企业负责人的实际业绩与问题,避免由于证据不足、个人主观印象等造成的人为误差; (二)全面性原则。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不但要充分考虑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还要充分考虑企业负责人的贡献,全面评估企业负责人任期的成绩与不足。 (三)公正性原则。根据有关问题的性质,比照公平、明确的评价标准,分清企业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到责任定位准确、公正。 (四)发展性原则。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不但要充分考虑其任期企业的效益、管理等情况,还要充分考虑企业负责人本任期行为对企业今后发展的贡献。 第四十一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当客观公正的评价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企业的主要贡献,重点关注企业的经营效益状况、基础管理水平、重大改制改革、发展战略及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建设与落实情况、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