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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发评价[2006]7号
【颁布时间】 2006-01-20
【实施时间】 2006-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92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三)附件。一般应包括:企业绩效评价计分表、采用的评价标准值、评价调整情况表等;
  
  (四)签章。由绩效评价组长签章;
  
  (五)报告日期:完成评价报告的日期。
  
  第五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最终的工作报告,应由标题、收件人、正文、附件、签章、报告日期等基本要素组成。
  
  (一)标题。标题中应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企业名称和报告性质;
  
  (二)收件人应为委托人;
  
  (三)前言。简要概述审计的委托、依据、范围、起止时间、主要审计内容等情况;
  
  (四)报告正文。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根据财务审计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的评价;
  
  1、基本情况。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2、基本评价。主要包括审计后企业基本财务数据的变化及原因、企业在任期内的基本财务状况等。
  
  3、任期企业负责人的主要业绩。
  
  4、任期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5、审计结论。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与业绩,结合企业的历史沿革、发展战略等,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进行综合客观的评价,并明确其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
  
  6、其他需要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情况。
  
  (五)附件。主要为:财务审计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如企业及企业负责人有异议,还应包括企业及负责人反馈意见:如审计人员认为有必要,可提出审计建议或管理建议等。
  
  第五十一条 为简明扼要的体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方便报告阅读,应当将审计报告的重点内容提炼出来作为报告摘要。
  
  (一)报告摘要应包括: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简要的基本情况、基本绩效状况、企业负责人的主要业绩、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审计结论与建议等重要内容。
  
  (二)摘要撰写应当简单扼要,重点突出,一般在2000-3000字左右。
  
  第八章 质量控制
  
  第五十二条 审计项目组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被审计企业或企业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应当进入审计项目组;
  
  (二)财务审计组应当取得企业关于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的书面承诺,以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三)审计项目组应当建立严格的审计复核制度:
  
  (四)审计项目组对于不熟悉的专业难题,可以请专家出具意见书;对未经审计的项目或内容不予评议;审计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时,要及时向委托方反映,由委托方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五)审计项目组在实施审计时,应通过委托方与组织、人事、纪检部门联系,将了解的被审计企业财务管理情况与干部管理部门掌握的企业负责人考核情况有机结合,以客观评估企业负责人任期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
  
  第五十三条 审计程序上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审计计划质量控制、审计项目实施过程质量控制、审计结论和报告质量控制三部分。
  
  (一)审计计划质量控制
  
  1、在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前,应认真考虑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等,并事先评价各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
  
  2、制定项目审计计划时,应同时明确项目审计工作目标、工作顺序、所分配的审计资源、后续审计的必要安排等;
  
  3、定期检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对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保证审计计划的严肃性和落到实处。
  
  (二) 审计项目实施过程质量控制
  
  1、加强过程指导与监督,应对各个层次的审计人员所从事的工作给予充分的指导和监督;
  
  2、合理分配现场审计任务,并根据审计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明确审计人员应完成的程序、目标及重要性;
  
  3、关注重大财务欺诈、关联方交易及非货币性交易等容易产生审计风险的重要事项。
  
  4、重视对审计取证和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的控制,及时做好有关记录;
  
  5、注重现场检查与复核工作;
  
  6、对于现场审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要注意及时沟通。
  
  (三) 审计结论和报告质量控制
  
  1、审计项目组应以前期有效审计工作为基础,以合格证据为依据,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评判标准,及时整理、分析和总结,得出恰当的审计和评价结论,形成财务审计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2、重视并切实做好有关报告的层层复核工作;
  
  3、经与被审计企业及其负责人交换意见后,有关交换意见的报告征求意见稿应予以保留,并将被审计企业及其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项目组的书面说明、审计报告修改之处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再次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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