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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该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主张对初裁决定中未被接受的由于出口销售和国内销售在贸易环节上的不同而造成的费用差别进行重新认定。经核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所报告的销售渠道及客户信息未能证明中国大陆出口销售和国内销售的客户间在贸易环节上存在实质差异,虽然在出口和国内销售存在批货规模方面的差异,但该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及实地核查中均未充分说明进行贸易环节调整的合理性,及对价格公平比较的影响,因此,在终裁时,调查机关对此项调整主张不予接受。 经核查,对该公司主张的内陆运费和信用费用等其他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可以接受,在终裁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在出口销售和国内销售中,存在包装费用上的差异,同时在出厂装卸环节也存在费用方面的不同,但是该公司在答卷中未报告该两项费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来确定该项费用,并在终裁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经核查,对该公司主张的内陆运费、信用费用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可以接受,在终裁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日本新第一聚氯乙烯股份有限公司 (SHIN DAI-ICHI VINYL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对于国内销售部分,仅提供了对一个客户的详细销售情况,没有提供全部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国内交易情况,且表格中的数据相互不一致,使调查机关无法完整地审查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和产品的成本情况,无法确定该公司的正常价值。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该公司的正常价值。 初裁决定后,该公司提交了评论意见,提出该公司在原答卷中对国内交易情况的回答时,在填卷过程中发生了错误,并重新提交了修改后的国内销售部分答卷,请求调查机关依据修改后的答卷确定该公司的正常价值。考虑到该公司的实际情况,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进一步核实了公司重新提交的国内销售数据的真实性,并决定以此为基础,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同时,调查机关在核查中发现,在公司重新提交的国内销售数据中,有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