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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征收反倾销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9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 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39041000项下的聚氯乙烯纯粉,不包括该税则号下的聚氯乙烯糊树脂。对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详细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聚氯乙烯纯粉 英文名称:Polyvinyl Chloride 化学结构式:(CH2-CHCL)n 种类:聚氯乙烯纯粉包括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高聚合度聚氯乙烯树脂、交联聚氯乙烯树脂 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是指由聚乙烯单体在引发剂的作用下聚合形成。平均聚合度在700-1300,外观为白色粉末,表观密度为0.40-0.62g/ml,颗粒直径在100-190μm,增塑剂吸收(吸油率)14-32g/100gpvc。 高聚合度聚氯乙烯树脂是指在氯乙烯单体聚合体系中加入链增长剂聚合而成的树脂。平均聚合度在1700以上(K值77以上、VN在155ml/g以上),又称为超高分子量聚氯乙烯。其外观为白色粉末,表观密度为0.41-0.6g/ml,颗粒直径在120-190μm,增塑剂吸收大于32g/100gpvc。 交联聚氯乙烯树脂是在氯乙烯单体聚合体系中加入含有双烯或多烯的交联剂聚合而成的树脂。凝胶含量一般在2%以下,平均聚合度一般在800-4000,其外观为白色粉末。 制造工艺:聚氯乙烯的生产工艺主要分为电石乙炔法和乙烯氧氯化法。电石乙炔法是用电石制乙炔,与氯化氢制氯乙烯单体,聚合成聚氯乙烯;乙烯氧氯化法是乙烯直接氯化、氧氯化制二氯乙烷,裂解得到氯乙烯,聚合制成聚氯乙烯。 主要用途:聚氯乙烯是重要的有机合成材料,具有良好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主要用于建材、包装、电子电气、家具装饰、日用百货等。 对各公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美国信科有限公司(Shintech Incorporated):83% 2.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德州)(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 Texas):11% 3、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83% 韩国公司 1.(株)LG化学(LG CHEM, LTD):6% 2.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ANWHA CHEMICAL CORPORATION):12% 3.其它韩国公司(All Others):76% 日本公司 1.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Shin-Etsu Chemical Co., Ltd.):17% 2.日本V-tech株式会社(V-Tech Corporation):21% 3.大洋聚氯乙烯株式会社 (TAIYO VINYL CORPORATION):7% 4.日本新第一聚氯乙烯股份公司(SHIN DAI-ICHI VINYL CORPORATION):34% 5.钟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KANEKA CORPORATION):30% 6.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84% 俄罗斯公司 1.俄罗斯考斯第克股份有限公司(J/S Co. KaustiK):34% 2.其他俄罗斯公司(All Others):47% 台湾地区公司 1.华夏海湾塑胶股份有限公司(China General Plastics Corporation):12% 2.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10% 3.大洋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2% 4.其他台湾地区公司(All Others):25% 俄罗斯萨彦斯克化学塑料股份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 《SAYANSKCHIMPLAST》)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9月27日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并于29日生效,该公司适用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规定。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进口经营者自2003年9月29日起,在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3年5月12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按本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反倾销税税额相应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3年9月29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和地区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