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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高聚合度聚氯乙烯树脂是聚氯乙烯纯粉的一种,虽然其聚合度(或K值)高,但与普通聚氯乙烯纯粉在外观、密度、含氯量、溶解性等物理化学特性上基本相同。在生产工艺上相同或类似,主要是采用悬浮聚合法;用途上相同,可以相互替代。中国大陆企业也曾生产并销售过高聚合度聚氯乙烯树脂。 (3)交联聚氯乙烯树脂(消光制品专用树脂) 交联聚氯乙烯树脂是在氯乙烯单体聚合体系中加入含有双烯或多烯的交联剂聚合而成的树脂。凝胶含量一般在2%以下,平均聚合度一般在800-4000,其外观为白色粉末。 交联聚氯乙烯树脂是聚氯乙烯纯粉的一种,交联聚氯乙烯树脂与聚氯乙烯纯粉在外观、密度、含氯量、溶解性等物理化学特性上基本相同;在生产工艺上相同或类似,主要是采用悬浮聚合法;用途上相同,可以相互替代。中国大陆企业也曾生产并销售过交联聚氯乙烯树脂。 (4)共聚合物型聚氯乙烯树脂 共聚合物型聚氯乙烯树脂是在氯乙烯单体中加入第二、甚至第三种单体,聚合成二元或三元共聚物,其种类繁多,特性各异。共聚合物型聚氯乙烯树脂中,没有一种单体的重量占到95%以上,物理化学特性及用途上与聚氯乙烯纯粉不同,中国大陆产业界也认为与普通聚氯乙烯纯粉不属同类产品。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1年进口税则号中列为39043000、39044000,不在本次调查的税则号39041000项下。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共聚合物型树脂不属于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3、关于钟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生产的S1007和S1008两个牌号聚氯乙烯的主张 日本钟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提出该公司生产的S1007和S1008两个牌号聚氯乙烯在物理和化学特性上以及在特定的最终用途上与其他通用聚氯乙烯树脂有差异,彼此不能互相替代使用,因此不构成竞争。且中国大陆生产的与该公司生产的S1007和S1008两个牌号相似的聚氯乙烯产品也无法满足客户对纯净度、透明度、及拉伸强度的要求。因此要求将上述两个牌号的聚氯乙烯也排除在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 调查机关对钟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提出主张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生产的上述两个牌号的聚氯乙烯与其他通用聚氯乙烯在物理化学特性及用途上并无重大区别,中国大陆厂家生产的与上述牌号同类型的树脂在质量、用途、加工性能等方面与钟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的产品基本相同,能满足大多数下游客户的要求。因此,调查机关认定钟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生产的S1007和S1008两个牌号聚氯乙烯与其他通用型聚氯乙烯纯粉属于同类产品,应包括在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三、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和中国大陆产业 (一)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相似性 调查机关对中国大陆生产的聚氯乙烯与被调查产品的相似性进行了审查,认为: 1、中国大陆生产的产品在外观、密度、含氯量、溶解性等物理化学特性上与被调查产品相同。 2、中国大陆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生产工艺上相同或类似。在聚合工艺上,中国大陆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基本相同,主要是采用悬浮聚合法。 3、中国大陆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用途上相同。主要用于建材、包装、电子电气、家具装饰、日用百货等。 4、中国大陆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销售渠道上基本相同,均是通过中间商转销或直接销售到产品的最终用户。 经过对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生产的聚氯乙烯在物理和化学性能、制造工艺、产品用途以及产品的相互竞争性、替代性等方面的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韩国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与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聚氯乙烯为同类产品,二者具有可比性和可替代性。 (二)中国大陆产业范围 调查机关依法对本案中国大陆产业范围进行了审查。中国大陆5户申请企业2001年同类产品的总产量占全国同类产品总产量35%。在中国大陆产业中,除申请企业外另有14户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支持本案调查的声明,这14户企业2001年产量合计占全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7.1%。 为了更全面考察中国大陆产业受损害情况,调查机关除对中国大陆申请企业进行调查外,增加了对支持本案调查的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化工厂、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东南电化股份有限公司4户企业的调查。上述9户企业2001年同类产品产量占全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9户企业的相关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