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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3-27
【实施时间】 2002-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9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西部地区水利发展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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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盆地及低山丘陵区
  
  包括成都平原、桂中低山丘陵等地区。适时兴建一批大中小型蓄引(调)提水利工程,增加供水能力,保障重点城市生活、生产供水;充分利用自然降雨、地表水、地下水、回收处理废污水等多种水资源,缓解重点农业生产基地的水资源供需矛盾,逐步形成重点经济区和农业基地的水资源供给体系和合理配置格局;对现有灌区进行以节水增效为中心的续建配套和更新改造,在有一定灌溉发展潜力的低山丘陵地区,适当改造旱地,扩大灌溉面积,改革灌区管理体制和水价体系;加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加强水污染和水土流失防治。
  
  2、建设重点
  
  (1)人畜饮水与乡镇供水工程
  
  加大国家投入力度,集中使用扶贫开发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及其它建设资金,在“十五”期间,基本解决目前640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困难。对于土地连片、人口集中的地区,采用蓄引提供水工程集中解决;对于地形破碎、村舍分散的地区,通过修建水柜、水窖、水池等雨水积蓄工程解决;对生存条件十分恶劣,解决水源极度困难的地区,创造条件、易地开发,通过移民建镇等措施组织搬迁。
  
  充分利用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抓好小城镇供水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十五”期间,建设乡镇供水工程2000余处,增加日供水能力600多万立方米。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严格控制污染源,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2)水资源配置工程
  
  重点加强长江、珠江等大江大河干支流骨干控制性工程的建设。抓紧完成西藏满拉、云南柴石滩、贵州玉舍、王二河等在建工程。兴建四川紫坪铺、重庆鲤鱼塘等一批重点骨干控制性水利工程;做好其他骨干水利工程的前期工作。重点解决四川盆地、重庆西部、滇中、黔中地区的缺水矛盾。加大水资源开发利用力度,重点建设一批城市和农村供水、灌区供水的中小型水利工程,以缓解局部地区的缺水矛盾。
  
  (3)农业节水灌溉工程
  
  抓紧四川武都引水、云南渔洞灌区等在建大型灌区的建设,使其尽快发挥效益。加强四川都江堰、云南曲靖、广西右江等现有大型灌区以节水为中心的续建配套与技术改造,提高水的利用效益,在此基础上,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将已开垦的旱地改造为灌溉农田,适当扩大灌溉面积。开工建设四川大桥水库灌区、贵州遵义灌区、西藏满拉灌区、广西桂中治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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