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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营业费用率=营业费用/营业收入×100% 总资产收益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平均余额×100% 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平均余额=[年初(资产总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年末(资产总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2 (二)上述指标计算中的帐面价值是指扣减折旧、减值(跌价)准备后的资产价值。 (三)公司因会计政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披露其累计影响金额,在披露“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年初数和上年数时应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四)数据和指标的排列应从左到右,左边起是报告期的数据。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下表列示报告期内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并逐项说明变化原因。 项目股本资本公积一般风险准备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所有者权益合计 (实收资本)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变动原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详细披露其股本(或实收资本)在本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包括增资扩股、重组合并等,应披露相应的批准文号、作价依据、合并的帐务处理方法、投资者投入或重组置换资产的概要描述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二)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股份(股权)的股东的名称、年度内股份(股权)增减变动的情况、年末持股数量(出资金额)及百分比、所持股份(股权)的质押或冻结情况。若持股5%(含5%)以上的股东少于10名,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三)对持股10%以上的前五名法人股东,应详细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行业类别、注册资本。 第六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应披露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任期起始日期,独立董事应披露其在本公司以外所担任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 应披露报告期内离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和离任原因,新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简要工作经历、批准文号。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各类专门委员会的,应披露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姓名和简要工作经历。 第二十七条 应披露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取的工资(含各种津贴、补贴等)、奖金及其他报酬等。 第二十八条 应按《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年检所需材料。 第七章 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对本报告期内经济环境和市场状况对经营业绩的重要影响进行分析,为应对这些影响,公司对投资银行、经纪、自营和受托投资管理等各项业务作出的重大战略性调整。 第三十条 公司应披露其各项业务(投资银行、经纪、自营和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行业内竞争状况、公司所处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等的分析,包括各项业务的市场份额、业务战略、业务地位、竞争优势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分部报告信息,如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的构成、相对于上一报告期的变化情况及其变动原因等情况。公司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业务和地区的分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按如下要求披露证券经纪业务的经营情况: (一)按证券种类(如股票、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和其他证券等)披露报告期及上年代理买卖证券的金额和市场份额,其中股票应区分A、B股分别披露。 (二)按债券的种类(如国债、企业债券等)披露报告期及上年代理的已兑付债券金额。 (三)应披露网上交易的金额及所占公司交易额的比重。 (四)代理交易额包括新股发行、增发新股和配股认购额,不包括国债回购。 (五)市场份额是指该类证券交易额占沪深两市该类证券同一时期交易总额的比例。 (六)按券种类别分别披露报告期及上年“代理保管证券”的金额。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按如下要求披露证券承销业务的经营情况: (一)按发行类别(如首次发行、公募增发、配股、债券发行等)分别披露本年和以前年度累计担任主承销、副主承销和分销的次数、承销金额和相应的承销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