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证监会计字[2002]2号
【颁布时间】 2002-02-04
【实施时间】 2002-02-0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476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修订)》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14、在建工程核算方法,包括利息资本化的计算方法和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15、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说明各种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摊销方法、摊销年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16、交易席位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方法、摊销年限;
  
  17、收入确认原则。说明公司自营证券销售收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发行收入、受托投资管理等收入的确认方法,并说明各种手续费收取标准或依据;
  
  18、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说明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是采用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如果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还应说明是采用递延法,还是债务法;
  
  19、如本年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应当披露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数,累计影响数如果不能合理确定或不易确定,应说明理由;说明公司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第八条 税项
  
  应披露主要税种和税率,如营业税、所得税等;若有税负减免的,应说明批准机关、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如果各分公司、专业子公司异地独立纳税,其执行不同税率的,应予说明。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
  
  公司应披露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及合营企业的全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本公司对其投资额和所占权益比例等。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应明确说明原因及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对纳入合并范围但母公司持股未达到50%以上的子公司,应说明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
  
  合并报表范围如发生变更,应当披露变更内容、原因。按照比例合并方法进行合并的公司,应特别说明。
  
  公司报告期内若发生购买股权而增加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的情况,应说明每个新增企业的购买日及其确定方法。
  
  第十条 财务报表项目附注的要求
  
  1、报表附注的披露以母公司的报表项目为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还应对合并会计报表的主要项目(如应收款项、长期投资、营业收入和营业支出、投资收益等)进行注释。
  
  2、对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负债项目注释期末期初比较数据,一般最左侧为期末数;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项目应按照比较财务报表列示本期数和上期数并说明变动情况,最左侧为本期数。
  
  3、对资产负债表中的外币账项,应列示其原币、折算汇率、折算的记账本位币金额。
  
  4、不常见的报表项目、名称反映不出其性质或内容的报表项目,应说明该项目的具体情况。金额异常或年度间变动异常的报表项目(如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且占公司报表日资产总额5%或报告期利润总额10%以上的),应具体说明原因。
  
  5、具体的报表项目应按以下内容进行注释:
  
  (1)银行存款
  
  按币种分别列示客户存款和公司存款,客户存款还应同时区分代理买卖证券客户存款、受托投资管理客户存款分别列示;说明期末银行存款中有无短期拆入或临时存入的大额(1000万元以上)款项,若有,须分别披露此类款项性质和金额;说明期末银行存款中有无冻结或封存情况。若有,须详细披露被冻结或封存的原因及金额。
  
  (2)清算备付金
  
  按币种分别列示客户备付金和公司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还应区分代理买卖证券客户存款、受托投资管理客户存款分别列示。
  
  (3)应收款项,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①区分合同期内、超过合同期和无合同期三大类分类列示期末期初应收款余额占总额的比例;
  
  ②超过合同期和无合同期的应收款统称逾期应收款项,应列示逾期买入返售证券、逾期拆出资金、逾期应收利息、逾期应收股利、股民透支款和其他逾期应收款等的明细情况,并说明本期内列作坏帐核销的情况;
  
  ③应按逾期帐龄列示不同逾期帐龄段(1年以内、1-2年、2-3年、3年以上)的逾期应收款项金额、占逾期应收款项总额的比例;
  
  ④详细披露应收款项中金额较大的前五大单位名称、欠款金额及款项性质;
  
  ⑤应收款项中如有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欠款,应披露该欠款股东单位名称、欠款金额和款项性质;
  
  ⑥应收款项中如有金额较大的(1000万元以上)应收拟上市或已上市公司款项,应披露该公司名称、款项性质与金额,并注明是否逾期;
  
  (4)坏帐准备,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