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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应披露本年和以前年度累计上市推荐次数、项目和收入情况。 (三)本年和以前年度累计担任财务顾问次数以及本年财务顾问收入情况。 (四)若涉及外币,应按承销期末汇率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 第三十四条 应按自营证券种类(如A股、基金、国债、其他债券等)披露本年和上年度自营证券规模、自营证券差价收入和自营证券收益率。 自营证券规模通过将自营证券帐面原值按月加权平均计算取得。 自营证券收益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自营证券收益率=(自营证券差价收入-自营证券跌价损失)/自营证券规模×100% 第三十五条 应披露本年和上年度平均受托投资管理规模、受托投资管理收益情况和平均受托投资管理收益率。 平均受托投资管理规模通过将受托资金余额按月加权平均计算取得。 受托投资管理收益=受托投资管理收入-受托投资管理损失 平均受托投资管理收益率=受托投资管理收益/平均受托投资管理规模×100%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开展的新业务,营业部、服务部、分公司、专业子公司等的新设和处置情况,重大的资产处置、置换、剥离等情况,以及这些活动所采用的基本的会计处理原则和对本期业绩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对报告期内营业费用主要项目(至少前五项费用)进行分析,并说明比较上一报告期增减变动的原因。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在本报告期内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如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未分户存储、挪用客户国债进行回购、违规拆借资金、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对报告期末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状况进行分析,并披露母公司和各专业子公司是否满足监管部门的流动性要求和净资本要求。 第四十条 公司应披露其主要的融资渠道、长短期负债结构以及为维持流动性水平所采取的措施和相关的管理政策,同时分析其融资能力、或有事项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现实和可预见未来的融资策略和计划; (二)所采用和计划采用的融资工具; (三)任何可预见的融资成本的重大变动; (四)汇率和利率变动对公司财务状况影响的分析及对策; (五)抵押担保等或有事项及财务承诺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分析本年度现金流转情况,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主要影响因素。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详细分析影响其业务经营活动的各项风险因素,以及这些风险因素在本报告期内的具体表现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作出说明,并概要介绍报告期内接受注册会计师进行内部控制评审的评价意见、公司对此所作的说明和相应的改进措施以及对前次内控评审报告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 应概要披露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拟改进的方面和相关措施等。 第四十五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应就相关事项作出详细说明,独立董事对此说明有不同意见的,还应披露独立董事的不同意见。 第八章 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六条 报告期内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情况简介。 第四十七条 报告期内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所涉及的总金额,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披露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决,应披露其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情况。如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明确陈述“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四十八条 应披露报告期内收购、兼并或分立情况等。 第四十九条 应披露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表外项目(如代保管证券、融资合约、重要的承销合同、担保、抵押、质押等)的总额及有关情况。 第五十条 应披露公司本年度被处罚情况,包括公司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证监会、财政、税务和审计部门处罚的记录等。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若有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说明更换理由和依据。 第九章 财务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第五十三条 财务报表的编制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