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证监会计字[2002]2号
【颁布时间】 2002-02-04
【实施时间】 2002-02-0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476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修订)》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①披露坏帐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本期收回已转销数、本期核销和期末数;
  
  ②说明某些金额较大的逾期应收款项不计提坏帐准备,或计提坏帐准备比例较低(一般为5%或低于5%)的理由;
  
  ③若计提坏帐准备的比例和金额均较大(计提比例超过40%,金额超过1000万元),应说明计提的标准和理由;
  
  ④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坏帐准备或计提坏帐准备比例较大的,但在本年度又全额或部分收回的,或通过重组等其他方式收回的,应说明原估计计提比例的理由及现收回的原因;
  
  ⑤如已批准转为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金额较大(1000万元以上),应说明此应收款项的性质和金额。若实际冲销的款项中有应收关联方款项,还应单独披露。
  
  (5)自营证券
  
  应按照股票、基金、国债、企业债券等类别分别列示期末和期初的投资成本、市值和被质押(冻结)数等;
  
  (6)自营证券跌价准备
  
  披露自营证券跌价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本期冲转和期末数。本期某类自营证券跌价准备计提比例较大的,应解释其原因。
  
  (7)代发行证券
  
  按承销方式披露代发行证券的期初未售出数、本期承购或代销数、本期已售出数、本期转出数和期末结存数。
  
  (8)代兑付债券
  
  按兑付债券的方式披露代兑付债券的期初数和期末数,并说明有无逾期的代垫兑付债券资金。若有,须披露发债单位名称和代垫金额。
  
  (9)买入返售证券
  
  按交易场所披露买入返售证券的期初数、期末数和到期约定返售金额。
  
  (10)拆出资金,应披露金额最大的前五笔拆出资金的单位名称、金额和期限。若有拆放境外的资金,须单独列示单位名称、金额和期限。
  
  (11)受托资产
  
  按受托资产的形态类别(如股票、基金、债券等)披露期末、期初的帐面金额和市值,以及未结算已实现资产管理盈亏的期末、期初帐面金额。
  
  若未结算的已实现受托资产管理盈亏金额较大(超过受托资金额的20%),须单独披露,并说明造成资产管理亏损较大的主要原因或公司可能从受托资产管理收益中获得的业绩报酬。
  
  期末受托管理的资产(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市值低于其帐面成本的90%的,应说明原因。
  
  (12)交易保证金,按交易场所披露交易保证金的期初数和期末数。
  
  (13)待摊费用,应披露金额较大的前五种待摊费用类别和金额。
  
  (14)长期投资
  
  ①将长期投资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基金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三大类,分类列示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和期末数,并说明本年度对外投资的清理情况,包括被清理单位名称、清理金额和清理损益;
  
  ②应披露长期股权投资中非证券投资所占的金额和比重;
  
  ③全资子公司,应披露被投资公司名称、行业、初始投资额、期初累计权益增减额、本期权益增减额和期末数;
  
  ④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工业、商业、金融、房地产等行业类别分别披露被投资公司数、初始投资额、期初累计权益增减额、本期权益增减额和期末数;有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须单独披露公司名称和当期收益情况;
  
  ⑤分行业列示参股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和投资项目数。
  
  ⑥对于长期投资中的证券投资,应按类别(如法人股、基金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证券投资等)分别披露其期初数、期末数和被质押、冻结的情况等;长期债券投资还应披露持有债券的到期日及票面利率等情况;
  
  ⑦对股权比例在50%以上或具有实际控制权但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应披露这些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名称、持股比例、资产总额、净资产、本期净利润等)及未予合并的理由。
  
  ⑧若长期投资金额较大(超过1000万元),而且被投资单位不能持续经营、或发生重大亏损、或净资产为负数,应详细列示被投资单位的名称、期末净资产、当期净利润和公司的投资金额、投资比例、可能承担的投资损失等;
  
  (15)披露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本期冲销和期末数,并说明本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本期冲销投资减值准备金额较大的,须披露具体投资项目、金额和动用依据。
  
  (16)固定资产
  
  对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应按类别分项列示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及期末余额。固定资产中如有在建工程转入、出售、置换、抵押、担保或封存等情况,应予以说明。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应单独反映。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