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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证监会计字[2002]2号
【颁布时间】 2002-02-04
【实施时间】 2002-02-0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476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修订)》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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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手续费收入
  
  按代理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代理兑付债券手续费收入、代理保管证券手续费收入和其他手续费收入分别披露手续费收入的本期数和上期数;
  
  公司还应披露设立营业部最多的前五个省级行政区域、各自的营业部家数和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手续费收入情况。
  
  (40)证券发行收入,按承销项目类别(如A、B股票发行收入、国债发行收入、其他债券发行收入等)披露本年数、上年数及增减百分比。
  
  (41)自营证券差价收入,按证券类别(如股票、国债、基金等)披露本年度和上年度自营证券收入成本和差价的构成,对股票自营的差价收入还应分别列示来自新股申购、余股包销售出及二级市场投资的收入情况。
  
  (42)受托投资管理收益,应列示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43)利息收入和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应按收入来源(如银行存款、清算机构存款以及其他机构等)分项列示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44)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应按返售总价、买入总价及二者之差--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分别列示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45)其他业务收入,应按收入类别(如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咨询服务收入、租赁收入等)分项列示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46)手续费支出,应披露占公司手续费支出最大的前五种手续费名称、上年和本年发生额、增减百分比。
  
  (47)利息支出和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应区分客户支出和其他支出分开列示。
  
  (48)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应按回购总价、卖出总价及二者之差--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分别列示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49)自营证券跌价损失,应披露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50)营业税金及附加,应按税收的类别分别披露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51)营业费用,应披露占公司营业费用较大的前十种费用名称、本年和上年发生额、增减百分比。
  
  (52)其他业务支出,应按支出类别分项列示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53)投资收益
  
  应分长期债券投资收益、自营证券持有期间的收益、参股公司分配来的利润、年末调整的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增减的金额等项目进行列示;
  
  若某项业务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占报告当期利润总额的10%(含10%)以上的,应对该项业务内容、相关成本、交易金额等作出说明;
  
  应说明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若不存在重大限制,也应作出说明。
  
  (54)营业外收入,应披露占公司营业外收入最大的前五种收入名称、本年和上年发生额。
  
  (55)营业外支出,应按支出项目(如固定资产净损失、证券交易差错损失、捐赠支出、违约和赔偿损失、非常损失等)披露本年数、上年数。
  
  第十一条 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对合并会计报表的影响(如有)
  
  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又未按母公司会计政策进行调整的,应说明未调整的原因及其对合并会计报表中净资产和净利润的影响。
  
  第十二条 净资本
  
  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要求计算净资本,并以净资本计算表的方式列示期初数和期末数,并对增减变动的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第十三条 客户资金的安全性
  
  公司应按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监会3号令)、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21号)、《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说明是否按规定完成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资金的存管、是否存在挪用问题,并对客户资金的安全性与否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应说明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时的账面价值、转让金额和转让原因。
  
  第十五条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凡涉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或有事项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或有事项(如涉及诉讼、仲裁、担保、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等),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项目的性质、金额及对报告期及报告期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果公司没有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的或有事项,也应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承诺事项
  
  除按照第十四条要求披露或有事项外,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其他重大承诺事项,应说明其存在情况、金额及影响。如果公司没有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也应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按《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应说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如股票和债券的发行、自营证券巨额亏损、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等)非调整事项的内容,估计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说明其原因。
  
  第十九条 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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