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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每次海上飞行的空勤人员应编成空勤组,空勤组由机长领导。机长由正驾驶员担任。如果空勤组有两名正驾驶员,公司应当指定一名为机长,并在飞行任务书中注明。在执行任务期间,机长对飞行安全、服务质量和完成飞行任务负责。空勤组成员以及机上乘客必须服从机长命令,听从机长指挥。 第十三条 执行近海飞行任务的空勤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知海上飞行的特点和海上天气变化规律; 2.熟悉公海飞行规则,国际民航组织的有关规定; 3.熟悉识别舰船的方法和空、海联络的规定; 4.熟悉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置方案和机上所有救生设备的使用方法; 5.熟悉通讯导航设备的使用方法,有熟练的仪表驾驶术和无线电领航术,并能根据波浪判断海上的风向、风速; 6.需在舰船甲板起降的直升机驾驶员,必须能够熟练的操纵直升机在有4度滚动角的行进舰船甲板,或8度滚动角的停驶的舰船甲板着陆; 7.在使用英语通话的飞行管制区和情报区,能够使用英语与地面航行管制部门进行熟练的通话。 第十四条 直升机近海飞行,通常由两名驾驶员操纵。在正常情况下,飞行人员二十四小时内飞行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超过9小时,飞行后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一月累计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10小时,全年累计飞行时间不得超过700小时。 第十五条 担任海上飞行的飞行员,在飞行前8小时内不得饮用任何含酒精的饮料。也不得允许处于醉酒状态中的人员登机(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担任海上飞行任务的空勤组必须遵循以下安全规定: 1.未经公司和航行管制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任何飞行; 2.机组成员以及乘客不得私自把武器、毒品、麻醉品和危险品带上直升机; 3.除非因任务需要或发生特殊情况,任何飞行人员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机场或野外着陆; 4.发动机在工作状态或旋翼尚未停止转动前,机组应有一名成员留在操作位置; 5.发动机在工作状态或旋翼尚未停止转动前,乘客上下机时,应有机组或机场工作人员在机下引导,以免进入危险区,造成伤亡事故; 6.机上没有灭火瓶或加油点没有灭火设施,禁止为直升机加油; 7.机组换班,原值班机组必须把任务、直升机、机务维护以及其他一切情况交待清楚后方可撤离。 第十七条 担任海上飞行任务的空勤组,接到执行任务的通知后,必须: 1.了解船(平)台位置,降落甲板面积、与障碍物的相互位置,承载重量,距海平面的高度以及船、(平)台与附近障碍物的相互位置、舰船吨位等,研究不同风向的起降方法; 2.了解所飞海域和备降机场的有关规定; 3.准备航图,进行领航作业; 4.校对和熟习有关的通信导航资料; 5.制定对各船(平)台的搜索方法和特殊情况的处置方案; 6.了解着陆点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研究飞行方案,进行领航计算,提出对导航设施的使用要求,办理离场手续; 7.根据大气条件,计算起飞全重; 8.检查直升机和校对各种飞行文件是否齐全,检查携带油量是否符合规定; 9.检查客货载重情况和重心位置是否符合规定; 10.向乘客讲解海上救护和自救知识,指导乘客穿好救生衣,系好安全带; 11.整个飞行过程中,空勤组和乘客均要穿好救生衣,系好安全带。水温在+10℃以下的海域飞行时还必须穿好防寒服。 第十八条 担任海上飞行任务的空勤组在飞行实施过程中,必须: 1.开车、起飞前的检查,要严格按照检查单进行。当能见度小于5公里时,应收到导航台的信号后方可起飞; 2.除有培训任务外,起飞、着陆都应由机长操纵。高度在50米以上,方可由付驾驶操纵; 3.进入海上飞行前,应对直升机、发动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确信工作正常,做好进海准备后方可进入海上飞行,并向基地管制部门报告; 4.在低空和超低空飞行时,应使用无线电高度表; 5.在船(平)台着陆前应询问降落条件。在没有通信设备的船(平)台着陆时,要根据风向袋或海面上的波浪判断风向,建立起落航线,尽量逆风着陆; 6.当第一次在某船(平)台着陆时,应以大于经济速度通过船(平)台,看清船(平)台情况后方可着陆; 当两架直升机在同一船(平)台着陆时,前机应尽量靠一边着陆,并要特别注意旋翼离障碍物的距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