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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5-05-08
【实施时间】 1985-05-0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634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失效]

[接上页]

  2.验收工作在海上作业前十天完成;
  
  3.验收后,其机场资料,统一由直升机公司印制后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备案。
  
  第七节 现场管理
  
  第九十条 为维护作业机场秩序,直升机海上飞行服务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机场。工作人员应佩带标志。
  
  2.起降区以外,在有净空要求的范围内,禁止搞违章建筑。
  
  3.起降区内不得随意通行,当直升机起降时,在起降区四周20米范围内,禁止车辆、行人、牲畜通过和停留。
  
  4.机场必须有警卫人员昼夜值班,机务人员或空勤组应当严格与警卫办理直升机交接手续。
  
  5.距离直升机及油库50米以内严禁烟火,并且设警告标志。停机坪、油库必须备有沙土和防火工具。
  
  6.在起降区半径50米内,必须清除容易被旋翼吹起的飘浮物。
  
  第九十一条 为防止自然灾害造成事故,作业机场的负责人和空勤组必须了解当地天气特点和出现大风、冰雹、汛期的特征,拟定防风、防雹、防汛等安全措施,并且做好准备工作。遇有自然灾害时,必须全力组织抢救。
  
  第九十二条 随机的备份器材和机上拆除的设备,必须妥善保管,不准露天放置。
  
  维护工具必须随时清点,并放入工具箱。
  
  油桶存放要保证安全,标志清晰,按品种分类,防曝晒,防水渗。
  
  第八节 船(平)台起降甲板设施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海上平台安全规则”》第十九章“直升机甲板设施”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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