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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八条 各直升机公司在陆地或海上发生飞行事故,必须立即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报告,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调查或对外交涉。 第三十九条 海上飞行任务,以及直升机、人员、班次和时刻安排,均由各直升机公司自行组织与实施。但必须接受中国民用航空局的统一管制和指挥。 第四十条 为保证飞行安全,争取飞行正常,提高服务质量。各直升机公司应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制定具体组织实施的作业手册。 第二节 高度规定 第四十一条 航线飞行最低高度: 目视飞行:昼间飞行高度不得低于100米,夜间不得低于200米。 仪表飞行:按高度层配备执行。 第四十二条 海上飞行中的临时改航,改变高度层等,必须事先征得基地航行管制部门同意。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机长才能自行决定改航和改变规定的飞行高度,但必须立即向基地航行管制部门报告,并对该决定是否正确负责。自行改变高度层的方法是,从直升机飞行的方向,向右转30度并以此航向飞行20公里,再平行原航线上升或下降到新的高度层,然后转回原航线,在十分紧急的情况下,可以边改变航向边上升或下降高度。 第四十三条 直升机海上飞行。昼间可从云下目视绕飞雷雨,但直升机距云底不得少于400米,飞行真高距海平面不得低于200米。距主降水区不少于10公里。 只准有雷达引导或机上有雷达设备的直升机,能够准确判明雷雨位置(范围及移动方向),方可在云中绕飞雷雨。但空勤组必须根据直升机性能,严格掌握直升机位置。绕航中,偏离航线最远距离不得超过可用油料的有效范围。绕飞雷雨时距积雨云昼间不少于5公里,夜间不少于10公里,两个云体间不少于20公里。 第四十四条 当两架以上直升机相距不超过50公里范围内的飞行时,应保持通信联络,互通情报。 遇有相对飞行时,目视飞行应保持不少于100米的高度差;仪表飞行按高度层配备,不少于300米的高度差。 同高度、同方向、同速度目视飞行、相隔不少于5分钟;仪表飞行相隔不少于10分钟。 第三节 天气标准 第四十五条 直升机海上飞行的天气标准: (一)航站:按小型固定翼飞机最低的天气标准执行。 (二)直升机作业机场最低天气标准: 1.目视飞行云高能见度 昼间200米3公里 夜间300米5公里 2.仪表飞行云高能见度 昼间100米1公里 夜间200米2公里 (三)临时起降点,根据起降点周围障碍物情况和导航设备完善程度由各直升机公司自行规定。但不得低于作业机场的天气标准。 (四)海上船(平)台 1.使用船(平)台导航台仪表进近的最低标准: 用气压高度表 最低下降高度=井架高度+80米 用无线电高度表 最低下降高度=井架高度+60米 云高为最低下降高度+10米 能见度昼间1公里,夜间1.5公里 说明:井架高度是指船(平)台9公里(5海里)以内最高障碍物的高度。 2.雷达/导航台仪表进近的最低标准 昼间用气压高度表 最低下降高度=90米云高100米/能见度1公里 用无线电高度表 最低下降高度=60米云高70米/能见度1公里 夜间用气压高度表 最低下降高度=120米云高130米/能见度1.5公里 用无线电高度表 最低下降高度=90米云高100米/能见度1.5公里 用机载雷达和船(平)台导航台作仪表进近的最低标准较低,所有直升机机长至少具有100小时海上飞行经验,并经使用雷达/导航台进近带飞训练合格,才能使用最低下降高度60米/能见度1公里的最低标准。严禁低于上述最低标准飞行。 (五)如果前方降落场或备降场天气可靠,在船(平)台的起飞标准可低于降落标准,但最低标准不应低于云高60米,能见度600米。 〈注:云高指距海平面真实高度〉 (六)风速标准 按各型直升机手册规定执行 (七)航线天气标准 目视飞行:低云量不超过八分之三,飞行能见度昼间不少于2公里,夜间不少于5公里。 仪表飞行:按仪表飞行程序执行。 第四十六条 每次飞行前,船(平)台安全员应提前两小时,将天气实况以及保障工作准备情况报告基地航行管制部门。能否飞行,由机长根据航行管制部门提供的天气资料、航行情报以及自己的天气标准和技术水平自行决定。 第四节 载重规定 第四十七条 每次飞行前都应认真进行载量计算,不得超载。运送的人员、器材、物资必须过磅,并填写客货仓单。空勤组在直升机装载时,要核对重量,发现疑问,认真查对后方可起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