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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5-05-08
【实施时间】 1985-05-0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634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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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场址的选择
  
  第七十七条 选址工作由修建部门派干部率领场建技术人员或经过选址训练的人员以及飞行人员共同进行。选址时必须:
  
  1.了解海上作业起止日期,与中外有关企业签订提供飞行服务的有关条件,使用直升机机型、架数,乘客经停和直升机加油等情况。
  
  2.在地形图或平面图上画出海上石油勘探区域的位置,选择距离最短、飞行时间最少的场地。
  
  3.了解场址所在地区和近海海域的天气情况,风向、风速、风频率和降雨量等气候特征,特别要注意了能台风季节的天气规律。
  
  4.了解邻近机场的位置,跑道方向、活动情况。分析与本机场有无冲突和解决冲突的办法。
  
  5.弄清土壤性质、耕地情况、地下水深度、坟坑、水井以及各种构筑物的情况。
  
  6.了解周围居民生活情况,估计噪音对人生活的影响。
  
  第七十八条 场址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净空良好,而且与邻近机场净空互不冲突;
  
  2.地势平坦,表面坡度适当,排水和土质情况良好,不需要大量的土石方工程;
  
  3.交通方便,水源充足,便于运油运客。
  
  第七十九条 选址完成后应当绘出草图,提出施工方案,征求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和公司领导意见,并经地方政府批准,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备案。
  
  第三节 起降区、接地坪及外围区
  
  第八十条 起降区的大小,按所用直升机的大小而定,但最小面积,其长、宽或直径应不少于直升机全长的1.5倍。
  
  如需作“A类”起降的直升机场,其跑道长度按所用机型的飞行手册而定。
  
  第八十一条 接地坪(起降区的负荷部分)的大小,应不少于在该机场降落的最大直升机的旋翼直径。其承受重量应按每一主起落架相当于直升机全重75%的集中荷载设计。
  
  第八十二条 外围区(环绕起降区四周的地带)其最小宽度为直升机全长的1/4且不少于3米,作为无障碍物的安全地带。沿着外围区的边线应设置安全栅栏(或在直升机起降时派出警卫人员),以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影响直升机安全。
  
  第四节 起飞航道的净空要求
  
  第八十三条 起飞航道是经选择能够提供最有利的飞离或进入起降区的路线。起飞航道从起降区的边线开始,并尽可能与主风向成一直线。
  
  如果有两条起飞航道时,其夹角最好为90°,如其中一条是弯曲航道时,弯曲航道的半径应根据直升机性能和使用的倾斜角而变化。
  
  第八十四条 起飞航道的净空面,应自起降区的边线起,以水平2.4米,垂直0.3米的坡度,8∶1的夹角向上向外延伸到航线高度。坡面的宽度在直升机场外界与起降区的尺寸相同,并均匀地张开到长1200米、宽150米处,在此范围内不得有高出这一净空面的障碍物。
  
  第八十五条 与起飞航道净空面相连接的障碍物净空面称为过渡面或“侧坡”。“侧坡”自起降区和起飞航道净空面的边,以水平0.6米垂直0.3米,2∶1的坡度向上向外延伸到离起降区和起飞净空面中心线以外的75米处。在此范围内不得有高出这一净空的障碍物。
  
  第五节 场面布局和要求
  
  第八十六条 直升机作业机场应有明显标志,起降区的中心应用白色涂料书写“H”字样,以便空中寻找(如图)。其构筑物和房屋应当建在起降区的一侧,高度应按净空要求,位置要符合下列条件:
  
  1.油库或装满油料的油桶,距起降区不得少于50米;
  
  2.电台、办公室、乘客休息室距起降区不得少于50米;
  
  3.风向袋一般设在办公室一侧,杆高6~7米,距起降区不得少于30米。
  
  4.如果需要,可在起降区一侧修建停机坪。停机坪的大小根据所停直升机的大小决定。停机坪场面应修建地锚。
  
  第八十七条 直升机作业机场必须具备下列设备:
  
  1.特高频无线电台
  
  2.短波无线电台
  
  3.有线电话
  
  4.长波导航台
  
  5.加油设备、电源车和其它特种车辆
  
  6.一定数量的救生衣和救生物品以及存放这些物品的仓库
  
  7.机务维护工具和部分航材
  
  8.直升机轮挡
  
  9.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和灭火设备
  
  第八十八条 直升机作业机场必须设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列出条款,树立标牌,必要时绘图张贴,表示危险区、安全区和安全路线。
  
  第六节 直升机作业机场的验收
  
  第八十九条 直升机作业机场建成后,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会同修建单位(或直升机公司)共同验收。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后方可正式使用。验收的要求是:
  
  1.验收人员按本章规定,逐项检查施工质量,并填写作业机场验收证明书,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修建单位(或直升机公司)、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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