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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5-05-08
【实施时间】 1985-05-0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634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失效]

[接上页]

  7.在行进中的舰船甲板着陆,必须经过严格的训练,着陆前要准确了解舰船速度及滚动角度;
  
  8.当需要在船(平)台加油时,应按操作程序进行,特别要注意燃油质量。
  
  9.起飞重量要严格遵守规定,直升机增速前,必须经过悬停检查,确信发动机工作正常,剩余马力符合规定后,方可增速,并按无地效操纵。
  
  10.在整个飞行过程中,直升机与基地、船(平)台之间应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络。在没有跟踪引导设备的地区,通常每隔15分钟向基地报告一次飞行情况。
  
  第十九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返航或去备降机场:
  
  1.天气低于规定标准;
  
  2.油量消耗超过规定或顶风过大,不能保证足够的备份油量;
  
  3.发动机、直升机或机上某些设备工作不正常,以致不能保持正常飞行;
  
  4.船(平)台航行保障设施因故不能接受直升机。
  
  第三节 机务维修人员
  
  第二十条 凡担任在中国注册的直升机机务维护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护人员执照,持有外国民航当局颁发的机务维护执照者,必须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许可。
  
  第二十一条 凡属机务维护原因造成的机务和飞行事故的维护人员,中国民用航空局将暂时扣留其执照。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再决定发还或吊销。
  
  第二十二条 担任海上直升机飞行的机务维护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知直升机海上飞行的维护特点,直升机性能和机上所有设备的性能标准,有单独排除一般故障的工作能力,使直升机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2.熟知直升机海上飞行航前、航后的机务维护程序;
  
  3.熟知直升机海上飞行必须安装的各种救生设备性能和维护方法,并能保证这些设备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4.熟知直升机停放和加油时的安全措施,并能为直升机加注航空燃油;
  
  5.当直升机在空中发生故障时,能够根据空勤组的报告,判断故障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协助空勤组和指挥人员处置发生的特殊情况;
  
  6.认真填写和保管好直升机的各种技术档案。
  
  第二十三条 担任直升机海上飞行的机务维护人员,在飞行实施中必须:
  
  1.根据飞行计划,按时做好直升机飞行前的准备工作;如因机务原因不能按计划起飞时,应当及时报告本公司或基地航行管制部门;
  
  2.直升机开车时,注意观察发动机、旋翼工作状况或根据声音判断运转是否正常,且随时与空勤组保持目视联系;
  
  3.直升机在起降、滑行(飞移)进出停机坪时,维护好机坪秩序;
  
  4.当直升机在空中发生故障时,及时向飞行指挥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5.每次飞行结束后要向机组了解直升机发动机以及各系统工作情况,并作好详细记录,及时做好航后工作外,还应根据季节、天气、地形等情况做好直升机防潮、防腐、防风等措施。
  
  第四节 船(平)台安全员
  
  第二十四条 凡有直升机飞行的船(平)台必须设船(平)台安全员,他的主要职责是:在直升机海上飞行期间与基地保持通信联系,通报飞行情况,向直升机提供船(平)台气象资料和航行保障情况,保证直升机在船(平)台停留期间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船(平)台安全员必须经过海上飞行有关知识以及船(平)台有关设备使用的训练,并具备下列条件:
  
  1.了解直升机性能和航行、通讯有关规章制度,船(平)台各种通信导航设备,能够掌握飞行动态,并向基地通报飞行情况;
  
  2.熟悉海上飞行直升机和船(平)台的救生和自救设备,了解这些设备的使用程序,当直升机在船(平)台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正确使用船(平)台的安全救生设施,以保证乘客、机组和直升机安全;
  
  3.能够观测天气,按时向基地或空勤组提供天气报告和特选天气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直升机海上飞行时,船(平)台安全员:
  
  1.密切观察天气,遇有变化或导航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空勤组和基地。
  
  2.与空勤组和基地保持不间断的联络。
  
  3.按时开放船(平)台通信导航设备:
  
  单边带直升机自基地起飞前30分钟至降落船(平)台,以及直升机自船(平)台起飞前15分钟至直升机与前方站取得联系后15分钟之间开放。
  
  甚高频直升机到达前30分钟至降落船(平)台,以及直升机在船(平)台起飞前10分钟至直升机离开船(平)台后,单边带联系正常之间开放。
  
  导航设备直升机到达前30分钟至降落船(平)台,以及直升机自船(平)台起飞前10分钟至飞离船(平)台后30分钟之间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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