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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言 第1章 总则 第2章 国际通岸接头 第3章 人员保护 第4章 灭火器 第5章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第6章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第7章 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 第8章 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9章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10章 取样探烟系统 第11章 低位照明系统 第12章 固定式应急消防泵 第13章 脱险通道的布置 第14章 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 第15章 惰性气体系统 前 言 1本规则的目的是为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提供具体工程规范的国际标准。 2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本规则对于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将具有强制性。本规则今后的任何修正案都必须按该公约第VIII条规定的程序予以通过并生效。 第1章 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规则适用于经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述消防安全系统。 1.2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规则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的消防安全系统。 2定义 2.1主管机关系指船舶的船旗国政府。 2.2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3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中定义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2.4就本规则而言,公约第II章规定的定义同样适用。 3等效和现代技术的应用 为了给消防安全系统的现代技术和开发留有余地,如果能满足公约第II-2章F部分的要求,主管机关可以认可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消防安全系统。 4毒性灭火剂的使用 如果主管机关认为,无论是本身还是在某种可能条件下,某灭火剂的使用会释放有毒气体、液体和其它物质,其数量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应禁止使用。 第2章 国际通岸接头 1适用范围 本章具体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国际通岸接头的规范。 2工程规范 2.1标准尺寸 国际通岸接头法兰的标准尺寸应符合下表要求: 表2.1国际通岸接头标准尺寸 ┏━━━━━━━━━┯━━━━━━━━━━━━━━━━━━━━━━━━━━━━┓ ┃名称 │ 尺寸 ┃ ┠─────────┼────────────────────────────┨ ┃外径 │178 mm ┃ ┠─────────┼────────────────────────────┨ ┃内径 │64 mm ┃ ┠─────────┼────────────────────────────┨ ┃螺栓圈直径 │132 mm ┃ ┠─────────┼────────────────────────────┨ ┃法兰槽口 │直径为19 mm的孔4个,等距离分布在上述直径的螺栓圈上,开槽┃ ┃ │口至法兰盘的外缘 ┃ ┠─────────┼────────────────────────────┨ ┃法兰厚度 │至少为14.5 mm ┃ ┠─────────┼────────────────────────────┨ ┃螺栓和螺母 │4副、每副的直径为16 mm,长度为50 mm ┃ ┗━━━━━━━━━┷━━━━━━━━━━━━━━━━━━━━━━━━━━━━┛ 2.2材料和配件 国际通岸接头应用钢材或其它等效材料制成并设计成能承受1.0 N/mm2的工作压力。法兰的一侧应为平面,另一侧应为永久附连于船上消防栓或消防水带的对接口。国际通岸接头应与适合承受1.0 N/mm2工作压力的任何材料的垫片,连同直径16 mm、长度为50 mm的4个螺母和8个垫圈一起保存在船上。 第3章 人员保护 1适用范围 本章具体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人员保护的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