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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对一项要约的承诺于同意的表示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3)但是,如果根据要约本身,或依照当事人之间建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要约人可做出某种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则承诺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 第2.7条(承诺的时间) 要约必须在要约人规定的时间内承诺;或者如果未规定时间,应在考虑了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要约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快捷程度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做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必须立即做出承诺,除非情况另有表明。 第2.8条(在规定的时间内承诺) (1)要约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承诺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件中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要约人以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承诺期间,从要约送达受约人时起算。 (2)在计算承诺期间时,承诺期间内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是,如果承诺通知在承诺期间的最后一天未能送到要约人地址,因为该日在要约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承诺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2.9条(逾期承诺与传递迟延) (1)逾期承诺仍有承诺的效力,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告知受要约人该承诺具有效力或就该承诺的效力发出通知。 (2)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如果传递正常时即能及时被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逾期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此要约已经失效。 第2.10条(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在该承诺本应生效的时间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 第2.11条(更改的承诺) (1)对要约在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要约,并构成反要约。 (2)但是,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那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拒绝这些不符,则此答复仍构成承诺。如果要约人不做出拒绝,则合同的条款应以该项要约的条款以及承诺通知中所载有的变更为准。 第2.12条(书面确认) 在合同订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发出的意在确认合同的书面文件,如果载有添加或不同的条款,除非这些添加或不同条款实质性地变更了合同,或者收受方毫不迟延地拒绝了这些不符,则这些条款应构成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2.13条(合同的订立须根据特定事项或特定形式达成的协议) 在谈判过程中,凡一方当事人坚持合同的订立以对待特定事项或以特定的形式达成的协议为条件,则在对这些特定事项或该形式达成协议之前,合同不能订立。 第2.14条(特意待定的合同条款) (1)如果当事人各方意在订立一项合同,但却有意将一项条款留待进一步谈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确定,则这一事实并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2)考虑到当事人各方的意图,如果在具体情况下存在一种可选择的合理方法来确定此条款,则合同的存在不受此后发生的下列情况的影响: (a)当事人各方未就该条件达成协议,或 (b)第三人未确定此条款。 第2.15条(恶意谈判) (1)当事人可自由进行谈判,并对未达成协议不承担责任。 (2)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以恶意进行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则该方当事人应对此给另一方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3)恶意,特别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开始或继续进行谈判. 第2.16条(保密义务) 在谈判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保密性质提供的信息,无论此后是否达成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不予泄露,也不得为自己的目的不适当地使用这些信息。在适当的情况下,违反该义务的救济可以包括根据另一方当事人泄露该信息所获得之利益予以赔偿。 第2.17条(合并条款) 若一个书面合同中载有的一项条款表明,该合同包含了各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的全部条款,则该合同不得与此前存在的任何声明或协议相冲突或受其补充。但是,这些声明或协议可用于解释该书面合同。 第2.18条(书面变更条款) 如果书面合同中载有的一项条款要求合同的任何变更或终止。但是,如果一方的行为使对方产生信赖并依此行事,则该方当事人因其行为可被拒绝主张本条款。 第2.19条(根据标准条款订立合同)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使用标准条款订立合同,适用订立合同的一般规则,但应受到本章第2.20条至2.22条的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