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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7.4.6条(依时价确定损害的证明) (1)在受损害方当事人已终止合同但未进行替代交易的情况下,如果对于合同约定的履行存在时价,则该方当事人可对合同价格与合同终止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任何进一步的损害要求赔偿。 (2)时价是指在合同应当履行的地点,对应交付之货物或应提供之服务在可比情况下通常所收取的价格,或者如果该地无时价,时价为可合理参照的另一地的时价。 第7.4.7条(部分归咎于受损害方当事人的损害) 如果损害部分归咎于受损害方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是由该方当事人承担风险的其他事件所导致,在考虑到每方当事人的行为的情况下,损害赔偿的金额应扣除因上述因素导致的损害部分。 第7.4.8条(损害的减轻) (1)不履行方当事人对于受损害方当事人所蒙受的本来可以采取合理措施减少的那部分损害,不承担责任。 (2)受损害方当事人有权对试图减少损害而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要求赔偿。 第7.4.9条(未付金钱债务的利息) (1)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支付一笔到期的金钱债务,受损害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支付自该笔债务到期时起,至支付时止的利息,而不管该不付款是否可被免责。 (2)利率应为付款地银行对于最佳借款人通常支付货币的平均短期贷款利率。若该地无此利率,则为货币支付国家的此种利率。当上述两地均无此利率时,应为货币支付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适当利率。 (3)受损害方当事人有权对不付款给其造成的更大的损害要求额外的损害赔偿。 第7.4.10条(损害赔偿的利息) 除非另有约定,对非金钱债务的不履行的损害赔偿金的利息自不履行之时起计算。 第7.4.11条(金钱赔偿的方式) (1)损害赔偿金应一次付清。但是,当损害的性质适于分期付款偿付时,也可分期付清。 (2)分期支付损害赔偿金时,可以按指数调整。 第7.4.12条(估算损害赔偿金的货币) 损害赔偿的金额既可以表示金钱债务的货币确定,也可以表示遭受损害的货币确定,但以两者中最为适当的货币表示为准。 第7.4.13条(对不履行所约定的付款) (1)如果合同规定不履行方当事人应支付受损害方当事人一笔约定的金额,则受损害方当事人有权获得该笔金额,而不管其实际损害如何。 (2)但是,如果约定金额大大超过因不履行以及其他情况造成的损害,则可将该约定金额减少至一个合理的数目,而不考虑任何与此相反的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