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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7.2.3条(对瑕疵履行的修补和替代) 要求履行的权利,在适当的情况下,包括对瑕疵履行要求修补、替换或其他补救的权利。这里也适用第7.2.1条和第7.2.2条的规定。 第7.2.4条(法庭判决的罚金) (1)当法庭判决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时,若该方当事人不执行此判决,法庭还可责令其支付罚金。 (2)罚金应支付给受损害方当事人,除非法庭地的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向受损害方当事人支付罚金并不排除任何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7.2.5条(救济的变更) (1)要求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受损害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或若无此规定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获得履行,则该方当事人可诉诸任何其他的救济手段。 (2)当对于履行非金钱债务的法庭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时,受损害方当事人可诉诸任何其他的救济手段。 第三节 合同的终止 第7.3.1条(终止合同的权利) (1)合同一方当事人可终止合同,如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构成对合同的根本不履行。 (2)在确定不履行义务是否构成根本不履行时,应特别考虑到以下情况: (a)不履行是否实质性地剥夺了受损害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利益,除非另一方事人未预见到也不可能合理地预见到此结果; (b)对未履行义务的严格遵守是否为合同项下的实质内容; (c)不履行是有意所致还是疏忽所致; (d)不履行是否使受损害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他不能信赖另一方当事人的未来履行; (e)若合同终止,不履行方当事人是否将因已准备或已履行而遭受不相称的损失。 (3)在延迟履行的情况下,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未在第7.1.5条允许的额外期限届满前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当事人亦可终止合同。 第7.3.2条(终止通知) (1)一方当事人终止合同的权利通过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来行使。 (2)若属延迟履行或履行与合同不符合,受损害方当事人将丧失终止合同的权利,除非他在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该延迟履行或该不符履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第7.3.3条(预期不履行) 如果在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日期之前,该方当事人根本不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事实是明显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终止合同。 第7.3.4条(如约履行的充分保证) 一方当事人如果有理由相信另一方当事人将根本不履行,可要求其对如约履行提供充分保证,并可同时拒绝履行其自己的合同义务。若在合理时间内不能提供这种保证,则要求提供保证的一方当事人可终止合同。 第7.3.5条(终止合同的一般效果) (1)合同的终止解除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接受未来履行的义务。 (2)终止并不排除对不履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3)终止并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任何规定,或者甚至在合同终止后仍应执行的其他合同条款。 第7.3.6条(恢复原状) (1)终止合同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主张返还他所提供的一切,只要该方同时亦返还他所收到的一切。如果实物返还不可能或不适当,只要合理,应以金钱予以补偿。 (2)但是若合同的履行已持续了一段时间,并且合同是可分割的,则只能对终止合同生效后的那段期间的履行请求此类恢复原状。 第四节 损害赔偿 第7.4.1条(损害赔偿的权利) 任何不履行均使受损害方当事人取得单独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是与其他救济手段一并行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除非不履行可根据本通则的规定予以免责。 第7.4.2条(完全赔偿) (1)受损害方当事人对由于不履行而遭受的损害有权得到完全赔偿。此损害既包括该方当事人遭受的任何损失,也包括其被剥夺的任何收益,但应考虑到受损害方当事人由于避免发生的成本或损害而得到的任何收益。 (2)此损害可以是非金钱性质的,例如包括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 第7.4.3条(损害的肯定性) (1)赔偿仅适用于根据合理的肯定程度而确立的损害,包括未来损害。 (2)对机会损失的赔偿可根据机会发生的可能性程度来确定。 (3)凡不能以充分的肯定程度来确定损害赔偿的金额,赔偿金额的确定取决于法庭的自由裁量权。 第7.4.4条(损害的可预见性) 不履行方当事人仅对在合同订立时他能预见到或理应预见到的、可能因其不履行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7.4.5条(存在替代交易时损害的证明) 在受损害方当事人已终止合同并在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进行了替代交易的情况下,该方当事人可对原合同价格与替代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任何进一步的损害要求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