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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等级旅游景区应当设立医务室,并配备医务人员。 [释解]等级旅游景区一般地处偏僻,自然环境复杂,一旦有游客发生不测,需要救治,医务人员很难迅速到达。因此,设立医务室,配备医务人员很有必要,这也是国家〈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中规定的。GB/T17775-2003。 第二十二条 非等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释解]本条是对未取得等级旅游景区资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ΟΟ七年九月十五日北京市旅游局发布的《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释解]本条是对本《规范》的实施时效的规范。 附: 相关法律依据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森林防火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北京地区用电单位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北京市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DB11/3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