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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安全管理机构是旅游景区依法设置的专职安全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等级旅游景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工作的助手,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和其应尽的义务。是法律法规对企业安全要求的执行人,其职责是根据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要求而综合制定的。 第七条 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释解]本条是对景区安全日常管理所做的规定。 安全管理例会是指以安全为主要内容定期召开的会议。等级旅游景区要形成定期研究各种安全问题的机制,以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的形式,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对发现的各种安全问题,认真组织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同时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及时检查验收,将等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立等级旅游景区内部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 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 [释解]本条强调了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是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 事故隐患是指等级旅游景区在生产设施、设备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引发事故的各种自然或者人为因素。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以往的经验教训,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找出可能引发事故的部位,利用现有条件和科学手段加以控制和预防。 等级旅游景区是区域安全的责任主体,根据各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分析和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找出容易发生事故的领域和环节,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达到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的目的。等级旅游景区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者事故隐患指定专人负责消除;难以及时消除的,应当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研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以免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第九条 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游览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游客游览环境的安全。 (一)按照《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景区规划容量的测算,将游客数量控制在最佳接待容量之内; (二)完善景区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工作人员规范操作规程; (三)在景区内重点部位和危险地域加强安全防护措施; (四)在节假日、黄金周等重点时期设立景区游客安全疏导缓冲区; (五)禁止游客在未开发或无安全保障的地域开展旅游活动; (六)景区护园队等保安人员要加强景区内巡视,禁止游商尾随游客兜售商品,保证景区内良好的游览秩序。 [释解]本条是对景区游览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定的规范。 一、等级旅游景区的经营者,要对本景区的接待能力进行科学的测算,对景区内重点地段、区域的接待能力进行测算,为做好游客的游览、疏导管理,防止发生挤伤踩踏事故提供保障。 二、景区内设施很多,要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就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这种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设施档案、操作程序、故障排除方案、使用维保记录等内容。使用和操作这些设施的工作人员要经过培训和考核,管理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三、景区内重点部位是指对景区的安全、经营起着重要作用的部位,如:变配电室、缆车索道控制室、中控室等。危险地域是指景区内尚未开发或未加设安全设施的地域。对景区内这些地方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对在这些区域活动的每个人的安全,提供了较为有效的安全保证。 四、节假日、黄金周是人们休息旅游的高峰时期,这个时期在等级旅游景区游览的客人较多,且相对集中,易发生各种安全事故。建立缓冲区是减少、防止挤伤踩踏,治安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缓冲区应当建在地域开阔、便于疏散的区域。 五、景区内未开发的地域存在许多安全问题,如:山体滑坡、碎石滚落、残墙倒塌、蹬空坠落、溺水或者因安全防护设施不全,易造成游客跌伤、迷路走失等。因此,在导游图或游客须知中加以标注;在这些地域设置专人或者警示牌,提醒游客,达到制止的目的。 六、在旅游景区经常会有一些不法之徒利用向游客兜售商品或者游览在偏僻地域之机,进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盗窃、抢劫、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加强景区内巡视,对商贩的行为加以限制,是景区游览安全的有效保证,也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在旅游区(点)内或者周围,不得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不得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