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旅游局
【发文字号】 京旅发[2008]32号
【颁布时间】 2008-04-20
【实施时间】 2008-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42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五、我市等级旅游景区多数地处山区,而山区又是夏季雷雨多发地带,为减少雷雨给景区带来的人身财产损失,本规范要求景区安装避雷、防雷设备,并加强管理,使之有效。
  
  六、古语说“百密必有一疏”,再好的设备,再严的措施,也可能有意外发生,而事故发生后,每每为医疗费、赔偿金等问题纠缠不休,如果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可减轻一部分压力。因此,本规范要求景区向游客推荐投保各种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是,这里强调的是“推荐”,而不是“必须”。
  
  七、为了便于经营管理,及时处置突发事故,一些景区在一些主要景点、出入口和危险地段,安装了电视监控系统。这些设备安装和使用必须按照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景区内生产和销售食品,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餐具、饮具、酒具等器皿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餐饮场所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释解]本条是对等级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一、旅游景区的食品生产经营,直接关系到游客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我国食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很有必要。因为旅游景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方式一般有三种构成,租赁、承包、合作经营等。旅游景区作为法人,是食品经营所用物业、场所的最终管理者,所以,旅游景区对景区内的食品经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二、景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生产和销售食品
  
  三、餐具、饮具、酒具等器皿是食品生产经营要素,也是直接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重要条件,为保证人们的身体健康,我国在这些产品选材、加工、制造等方面制定了相关标准和规定。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认真执行。
  
  四、餐饮场所工作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是保证游客身体健康,防止病从口入的重要措施,也是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安全环境监控制度,为游客创造安全的公共环境。景区内环境噪声应当严格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规定,景区讲解员及导游人员不得使用扩音设备进行讲解;空气质量应当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规定。在突发疫情期间,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防疫警示等安全防范措施。
  
  [释解]本条是对等级旅游景区环境安全的规范。
  
  一、建立安全环境监测制度,为游客创造安全的公共环境,是等级旅游景区的职责和必然要求,本条特别提出了等级旅游景区的讲解员及导游人员不得使用扩音设备进行讲解,目的就是保障旅游景区内安静、舒适的游览环境。试想如果景区内噪音繁杂,空气污浊,谁还能到那里旅游。因此,规范要求旅游景区要严格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规定。
  
  二、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等级旅游景区是人员较为集中的地方,且游客来自于各个地方,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就会迅速蔓延。因此,在突发疫情期间,要严格遵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大型活动风险管理制度。举办大型活动前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主动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事前风险评估,制定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释解]本条是对等级旅游景区举办大型活动制定的规范
  
  一、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在等级旅游景区内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加强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对于等级旅游景区是非常必要的。
  
  二、举办大型活动前,为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顺利达到举办目的,主办单位要按照《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条例》规定:
  
  第十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办者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