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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一千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主办的庆典和纪念性活动不需要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举办场所跨区、县的; (二)举办场所固定座席一万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 (三)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个人、组织参展,并且总展位数在五百个以上的展览、展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主办方应当向举办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者的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主办者是自然人的,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有承办者的,提交其法人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书,大型活动现场平面图; (四)大型活动使用的证件及门票的样本; (五)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举办日期、时间需要变更的,提交变更方案; (七)有承办者的,提交主办者和承办者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八)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九)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承担第一责任,对整体活动的安全负全责;审批单位承担监管责任,依法对大型活动的各个阶段进行监督检查,主办单位要积极予以配合。当旅游景区作为大型活动场地提供者时,也应承当相应的责任。《条例》规定:第七条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大型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就前款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第八条 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 (四)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六)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 (四)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五)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六)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七)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八)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九)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进行风险评估是举办大型活动前的首要工作,评估的准确与否,关系到安全管理投入,这里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也为活动方案、安全预案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条例》规定:第十三条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