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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旅游局
【发文字号】 京旅发[2008]32号
【颁布时间】 2008-04-20
【实施时间】 2008-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42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条 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游客提供准确、规范的安全信息。
  
  (一)通过有线广播、安全须知、宣传手册等形式,及时发布地质灾害、天气变化、洪涝汛情、交通路况、治安形势、流行疫情预防等安全警示信息以及游览安全提示信息;
  
  (二)根据消防、用电以及道路交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景区内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
  
  (三)完善景区的解说系统,在有条件的区域建设无障碍游览通道;
  
  (四)景区内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易于识别的安全提示标志;
  
  (五)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防火区、禁烟区等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释解]本条是对景区安全信息、安全标识的规范。
  
  一、采取各种便于游客接受的宣传形式,就是为了让游客及时了解有关旅游安全信息,对个人的旅游活动作出决断。
  
  二、大多数等级旅游景区自然景观是主体,自然环境复杂,在消防、用电、交通等专项安全方面易发生事故,而且在这些方面管理起来难度又比较大。如:在目前客观条件和自然条件下,景区内不可能安装自动报警和灭火装置;在电源线路敷设和使用,以及景区内道路开通,都要考虑到自然和谐。因此,就要着重强调这些方面的安全管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随时提醒游客注意。
  
  三、解说系统和无障碍游览通道在正常情况下,为各类游客提供便捷的服务,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用于应急指挥和疏散。
  
  四、到景区游览的客人对景区内的任何地方都会有一种好奇心理,而施工现场又是一个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场所,因此,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非常必要的。如:游客止步、禁止吸烟、防止坠落等。
  
  五、作为等级旅游景区的经营者要对每个前来游览的客人负责,但是由于景区面积比较大,对于易发生危险的场所、区域设置专人值守是很困难的,因此,为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所谓明显就是可以让每个游客都能看到并懂得标志的含义。
  
  第十一条 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严禁违章用电。
  
  (一)景区用电装置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配电装置的清扫和检修应当按照《北京地区用电单位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景区安装或者移动电器设备,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操作,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三)景区内重点用电设备应当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对该类装置的拆卸和移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释解]本条是对等级旅游景区用电安全的规范
  
  等级旅游景区建立严格的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很有必要,因为景区内用电设备设施较多,游客众多、地形复杂、拉接不便,不加强管理易引发人身、财产损失和重大事故。
  
  一、《北京地区用电单位电气安全工作规程》是电力部门为减少用电事故的发生,正确有效的利用电能,加强用电单位电气设备的安全、安装和运行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对用电单位起到了规范、指导作用。因此,各旅游景区都应当按照其规定执行。
  
  二、景区内会因经营需要举办各种活动,或者因设备设施维修、局部装修改造而拉接临时用电线路,为保证临时用电线路的安全,拉接临时线路前必须到景区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经批准后,由专业电工进行临时线路的安装和拆除。临时线必须使用双重绝缘的橡胶护套线或者塑料护套线,穿越地面应当采取防止踩踏和碾压的防护措施,临时线电源则应当有漏电保护装置。
  
  三、景区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可以有效的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漏电保护装置每月最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漏电保护装置失灵应当立即更新,严禁检修后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 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游览线路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交通条件;运营中的游览工具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游览工具的驾驶员应当经过专业技能培训;景区内夜间游览区域应当配备数量充足、功能有效的照明设备。
  
  [释解]本条是对等级旅游景区道路交通安全及夜间游览管理的规范
  
  一、旅游景区内的道路一般曲折、狭窄,因树木、山体、建筑物的遮挡视线较差,因此,建立有序的交通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二、景区在进行道路规划时要注意,路标设置、线路施划、导向标志等要符合的国家规定,不能随心所欲,让游客看不懂。
  
  三、游览工具是指缆车、观光车、客运索道等设备,这些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是安全的保障,也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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