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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旅游局
【发文字号】 京旅发[2008]32号
【颁布时间】 2008-04-20
【实施时间】 2008-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42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二)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分别对等级旅游景区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实施专项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相关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开展应急救援,单独或者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依照专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等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等级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本单位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完善安全设施、设备,确保旅游安全。
  
  [释解]本条是确保安全管理基本义务的规范。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范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等级旅游景区根据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等级旅游景区经营特点,具体规定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具体负责人员的规章制度。
  
  二、安全管理机构是指等级旅游景区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组织等级旅游景区内部开展安全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本单位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监督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等。安全管理机构是等级旅游景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的助手,是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重要组织保证。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所有从事安全管理人员的总称,既包括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也包括等级旅游景区主管安全的负责人;既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也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为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等级旅游景区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等级旅游景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筹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景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管理资金的投入,配备必要、有效的安全保障设施;
  
  (四)定期研究本景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负责调查、处理本景区内发生的安全事故;
  
  (七)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各类旅游突发事件;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释解]本条是对旅游景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负全责的规范。
  
  一、等级旅游景区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对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指挥权、决策权的人。即法定代表人或者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
  
  二、等级旅游景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应承担的责任
  
  鉴于等级旅游景区主要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其必须承担对等级旅游景区安全全面负责的责任。等级旅游景区主要负责人对安全全面负责是对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的法律保障,也是安全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中对法定代表人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做出综合规范。
  
  第六条 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旅游、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景区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建立并完善本景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并落实本景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建立本景区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通报有关工作信息;
  
  (五)建立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本景区各类安全隐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演练,新聘员工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七)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主管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释解]本条是对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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