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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在制定和执行此类计划时进行合作;并 (b)吸收委员会、国际海事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建议。 2.各缔约国还应确定对污染紧急事态作出合作反应的程序并应按照该程序采取适当的反应行动。 第十三条 审查 缔约国应不断审查本附件的规定和其他防止、减少和应付南极海洋环境的措施,包括任何按照MARPOL73/78通过的修正或新规定,以实现本附件的目的。 第十四条 与MARPOL73/78的关系 就那些既是本附件的缔约国也是MARPOL73/78的缔约国而言,本附件的任何规定不得损害其按照MARPOL73/78所承担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修正或修改 1.附件可由按照南极条约第九条第1款采取的措施予以修正或修改。除非该措施另有规定,修正或修改应视为已获通过,并应在通过修正或修改的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结束1年之后生效,除非一个或一个以上南极条约协商国在此期限内通知保存国希望延长这一期限或不能同意该措施。 2.按照上述第1款生效的本附件的任何修正或修改应在保存国收到任何其他缔约国的核准通知书时对其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