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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本附件可按照南极条约第九条第1款采取的措施予以修正或修改。除非该措施另有规定,修正或修改应视为已获通过,并将在通过修正或修改的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结束1年之后生效,除非一个或一个以上南极条约协商国在此期限内通知保存国希望延长这一期限或不能同意该措施。 2.按照上述第1款生效的本附件的任何修正或修改应在保存国收到任何其他缔约国的核准通知书时对其生效。 附件二:保护动植物 第一条 定义 为本附件目的: (a)“本地哺乳动物”系指属于南极条约地区当地的或因自然移栖而季节性存在那里的哺乳纲动物种类的任何成员。 (b)“本地鸟类”系指在南极条约地区当地的或因自然移栖而季节性存在那里的处于其生命周期(包括蛋卵阶段)任何阶段的鸟纲中任何种类的成员。 (c)“本地植物”系指在南极条约地区当地的处于其生命周期任何阶段(包括种子和其他繁殖体)的陆上的或淡水中的任何植物,包括苔藓、地衣、真菌和藻类。 (d)“本地无脊椎动物”系指在南极条约地区当地的处于其生命周期任何阶段的陆上的或淡水中的任何无脊椎动物。 (e)“主管当局”系指由缔约国授权的根据本附件规定发放许可证的任何人或机构; (f)“许可证”系指由主管当局发放的正式的书面许可。 (g)“获取”系指杀害、伤害、捕捉、处置或骚扰当地哺乳动物或鸟类,或者指迁移或大量损害本地植物致使其分布或丰度受到重大影响; (h)“有害的干挠”指: (1)直升飞机或其他航空器的飞行或者降落干挠了鸟类或海豹的聚集地; (2)车辆或船舶,包括气垫船和小船的使用干挠鸟类及海豹的聚集地; (3)炸药或火器干挠了鸟类和海豹的聚集地; (4)行人故意干挠正在孵化或换羽的鸟或鸟类和海豹的聚集地; (5)航空器降落、车辆驾驶或在本地陆地上行走或以其他方式对本地陆地植物造成重大损害;并 (6)任何会使本地任何种类或种群的哺乳动物、鸟类、植物或无脊椎动物的栖息地受到重大不利改变的活动。 (i)“国际捕鲸公约”系指1946年12月2日在华盛顿签署的公约。 第二条 紧急情况 1.本附件不应适用于有关人身安全或者船舶、航空器或具有较高价值的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或者环境保护的紧急情况。 2.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活动的通知应立即分送给所有缔约国和委员会。 第三条 保护本地动植物 1.除非依照许可证的规定,应禁止获取或有害的干挠。 2.此类许可证应指明已获准的活动,包括何时,何地,何人从事该活动,并且只有在下列条件下才应予以发放: (a)为科学研究或科学信息提供标本; (b)为博物馆、植物标本室、动物图、植物园或其他教育或文化的机构或用途提供标本;并 (c)为非依照上述(a)或(b)项没有获准的科学活动或建造和使用科学支援设施而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后果作准备。 3.应限制发放此类许可证以保证: (a)不得捕猎哺乳动物、鸟类或采摘植物,除非急需要达到以上第二条规定的目的。 (b)只能少量捕杀本地哺乳动物或鸟类并且在任何情况下捕杀的本地哺乳动物或鸟类的数量不得超过它们在下一个季节靠自然繁殖通常所能弥补的数量与其他允许捕猎的数量之和;并 (c)在南极条约地区现存的物种的多样性及其生存所必需的栖息地的多样化和生态系统的平衡得到维护。 4.本附件附录A列举的本地哺乳动物、鸟类和植物的任何种类应被定为“特别保护物种”,并应得到缔约国特殊保护。 5.不应对获取特别保护物种发放许可证,除非该种获得: (a)是为了紧急的科学目的; (b)不会危害物种或本地种群的生存或恢复;并 (c)适当时使用非致死性技术。 6.对本地哺乳动物和鸟类的一切获取应最大程度减少其痛苦程度。 第四条 非本地物种、寄生虫和病害的引进 1.除非符合许可证的规定,不得把不属于南极条约地区本地种类的动物或植物引进到南极条约地区的陆地或冰架或水域。 2.不得将狗带入陆地或冰架,目前在这些区域内的狗应于1994年4月1日前予以移出。 3.发放以上第1款规定的许可证只允许引进本附件附录B所列举的动物和植物并应规定种类、数目,适当时,还应规定年龄、性别和为防止逃跑或接触本地动植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