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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对拟议活动替代方法的考虑和该项活动可能具有的任何影响的考虑,包括根据现有的和已知的规划活动对累积性影响的考虑。 2.如果初步环境评价报告表明一项拟议中的活动可能只有小于轻微或短暂影响,并且制定了可能包括监测在内在有关程序以评估与核查这项活动的影响,则该活动可以进行。 第三条 全面环境评价 1.如果初步环境评价表明或如果确定一项拟议中的活动行为很可能具有大于轻微或短暂的影响,则应准备全面环境评价。 2.全面环境评价应包括: (a)对拟议中的活动的说明,包括活动的目的、地点期限和强度以及该活动的可能替代方法,包括不开展该活动的替代方法与这些替代方法的后果。 (b)对用于同预测变化相比较的初步环境参考状态的说明以及对在没有开展拟议活动的情况下未来环境参考状态的预测。 (c)对用来预测拟议中的活动的影响的方法和资料的说明; (d)对拟议中的活动可能产生的直接影响的性质、程度、期限及强度的估计; (e)对拟议中的活动可能产生的间接或第二层次的影响的考虑; (f)按照现有的活动和其他已知的规划活动,对拟议中的活动累积影响的考虑; (g)对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或减轻拟议中的活动的影响并监测未能预见的影响的措施的鉴定和对能就该活动的任何不利影响作出早期预报以及迅速有效地处理事故的措施,包括监测项目的鉴定; (h)对拟议中的活动不可避免的影响的鉴定; (i)对拟议中的活动对从事科学研究及其他现有用途和价值的影响的考虑; (j)对在认识方面和在按本款所要求的汇编信息时所出现的不确定性方面的缺陷的确定; (k)对本款所规定的情报的非技术性概括; (l)准备综合环境评价报告的人或组织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对报告的评论应送往的地址。 3.全面环境评价草案应予以公开并分送各缔约国,各缔约国应亦应公开该草案以供评论。收到评论的期限应为90天。 4.全面环境评价草案应在分送给各缔约国的同时,并于适当时,在下一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之前120天递交给委员会供其审议。 5.除非南极条约协商会议按照委员会的建议有机会审议全面环境评价草案,不得作出在南极条约地区进行拟议中的活动的决定,但进行拟议中的活动的决定,不得因本款的实施自全面环境评价草案分发之日起被推迟15个月以上为限。 6.最后全面环境评价应提及并包括或总结所收到的关于全面环境评价草案的评论。最后全面环境评价、有关评价决定的通知以及对有关拟议中的活动的益处的预测影响的任何评价应分送给各缔约国;各缔约国也应在开始南极条约地区从事拟议中的活动至少60天之前将其予以公开。 第四条 基于全面环境评价的决定 任何有关适用第三条的拟议中的活动是否应进行,如果应进行是按照原来的还是经修改的方式进行的决定,应基于全面环境评价及其他有关的考虑作出。 第五条 监测 1.应建立包括监测关键环境参数的程序,以评估和核实按照全面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之后所进行的任何活动的影响。 2.上述第1款和第二条第2款所提及的程序应旨在对该活动产生的影响提供定期的和可核实的记录,即是: (a)能够评价此类影响达到与本议定书相符合的程度;并且 (b)提供益于减少或减轻影响的信息,在适当的情况下,提供需要中止、取消或更改该活动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与传播 1.下列信息应分送给各缔约国,递交委员会并予以公开; (a)第一条提及的程序的说明; (b)按照第二条准备的初步环境评价的年度表和由此而作出的任何决定; (c)根据第二条第2款和第五条所制定的程序而获得的重要情报和由此而采取的任何行动; (d)第三条第6款所涉及的信息; 2.按照第二条准备的任何初步环境评价须应要求予以提供。 第七条 紧急情况 1.本附件不应适用于有关人身或船舶、飞行器或具有较高价值的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或环境保护的紧急情况,这些情况无需完成本附件规定的程序即可进行活动。 2.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活动(该活动在正常情况下本应需要准备全面环境评价报告)的通知,应立即分送给各缔约国和委员会,并且在开展该活动的90天之内提供1份关于开展该活动的详细说明。 第八条 修正或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