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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均应遵守本条的各项原则;并且 (b)如果违背上述各项原则,对南极环境或依附于它或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影响,均应予以修改、中止或取消。 第四条 与南极条约体系其他组成部分的关系 1.本议定书是对南极条约的补充,既不是对南极条约的修改也不是对该条约的修正。 2.本议定书任何条款都不应损害本议定书各缔约国根据南极条约体系内其他有效的国际文书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与南极条约体系其他组成部分的一致性 各缔约国应与南极条约体系内其他有效的国际文书的各缔约国及各相应的机构协商并合作以保证本议定书各项目标和原则的实现,避免对实现这些国际文书各项目标与原则的任何干扰或者执行这些国际文书与执行本议定书之间的不一致性。 第六条 合作 1.各缔约国在规划和从事南极条约地区活动时应进行合作。为此目的,各缔约国应努力: (a)促进具有科学、技术和教育价值的关于保护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的合作性项目; (b)在其他缔约国准备环境影响评价时向其提供适当的协助; (c)根据请求向其他缔约国提供有关潜在环境危险的信息并提供协助,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可能破坏南极环境或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的事故的影响; (d)与其他缔约国就未来的南极站或其他设施的选址进行协商,以避免因过于集中在一个地方而造成累积性影响; (e)在适当的时候共同进行考察,共同使用南极站和其他设施;并且 (f)执行南极条约协商会议一致同意的其他此类步骤。 2.各缔约国保证尽最大可能共同享有可能有助于其他缔约国在南极条约地区规划和从事活动的信息以便保护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 3.各缔约国应与可在南极条约地区的毗连区域行使管辖权的缔约国进行合作,以保证在南极的活动不会对那些地区产生不良的环境影响。 第七条 禁止矿产资源活动 任何有关矿产资源的活动都应予以禁止,但与科学研究有关的活动不在此限。 第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 1.下列第2款所涉及的拟议中的活动应在依照附件一所确定的就该活动对南极环境或依附于它的或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的影响进行预先评价的程序并根据此类活动是否确定为具有下列几种影响来进行: (a)小于轻微或短暂的影响;或 (b)轻微或短暂的影响;或 (c)大于轻微或短暂的影响。 2.各缔约国应保证在规划阶段实行附件一所确定的评价程序,以便根据南极条约第七条第5款需事先通知的并且就依据科学研究计划在南极条约地区所从事的任何活动:在南极条约地区的旅游及一切其他政府性和非政府性活动,包括与此相关的后勤支援活动作出决定。 3.附件一确定的评价程序应适用于一项活动的任何变化而不论该变化是起因于现有活动强度的增加或减少还是起因于活动的增加,设施的拆除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 4.凡活动是由一个以上缔约国共同规划的,有关缔约国应提名其中一国来协调执行附件一确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第九条 附件 1.本议定书各附件均应构成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2.除附件一至附件四之外,各项附件得根据南极条约第九条的规定予以通过和生效。 3.各附件的修正和修改可根据南极条约第九条予以通过和生效,但是以任何附件本身可对修正和修改的便捷生效作出规定为限。 4.除非附件本身对其任何修正和修改的生效另有规定,各附件及其根据上述第2款和第3款已经生效的任何修正和修改应自保存国收到非南极条约协商国的南极条约缔约国或在附件及其修正和修改通过之时尚未成为南极条约协商国的南极条约缔约国的核准书之时起对该缔约国生效。 5.除非附件另有规定,各附件应遵循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 第十条 南极条约协商会议 1.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应吸取现有的最佳科学和技术建议: (a)根据本议定书的规定,确定全面保护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的总政策;并且 (b)根据南极条约第九条制定执行本议定书措施。 2.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应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并且在执行上述第1款所指的任务时应充分吸取该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南极研究科学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