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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5-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通则

[接上页]

  (b)如果在银行所接受的日期的当日或以前,根据第3.04节(b)款并以银行根据第4.04节所指定的还款货币,提前偿还了全部或部分贷款,则应于该日从汇总付款帐户中注销该笔提前偿还的金额。
  
  (c)遇有根据第7.01节的规定而发出通知的情况时,应从汇总付款帐户中注销该通知中规定于该偿还日或各相应的偿还日偿还的指定货币的本金金额。
  
  第4.06节可用来偿付贴水的货币。根据第3.04节提前偿还任一部分贷款应付的贴水,应该以偿还该部分贷款本金所使用的货币支付。
  
  第4.07节可用来偿付利息和其他费用的货币。贷款利息和其他费用,应用银行随时指定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偿付。
  
  第4.08节货币的购买。在借款人请求时,银行应根据银行所确定的条款和条件,在借款人以银行随时指定的一种或几种货币支付了为购买所需货币而需要的足够资金时,尽力为借款人购买任何借款人所需的货币,以偿付贷款协定所规定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在购买所需货币时,银行应充任借款人的代理人,只有当银行收到了所要求的用以偿付的一种或几种货币时,并在此限度内才能认为借款人已偿付了贷款协定所要求偿付的款项。
  
  第4.09节货币的定值。如果在适用本《通则》的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或其他协定中,有必要用另一种货币来确定一种货币的价值时,该价值应由银行合理地予以确定。银行为了确定一笔在汇总付款帐户上的余额货币的价值,可以采取为反映银行与该笔货币额有关的偿债义务所需要的方式。尽管有第4.04节(a)款及第4.05节的规定,为了偿还贷款本金,银行可以确定任何一种银行所需的货币以履行这种偿债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应注销以汇总付款帐户中所使用的货币所表达的等值金额,而不应以指定的货币注销。
  
  第4.10节付款方式。(a)根据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的要求,用一个国家的货币向银行偿付时,偿付的方式和取得偿付所使用的货币的方式,应为该国法律所许可作此项偿付,并能把该类货币存入银行在该国的存款银行帐户中。
  
  (b)贷款的本金(如果有贴水的话,则包括贴水)、利息和其他费用的偿付,不应受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银行会员国所施加的,或在该国领土内的任何限制。
  
  第五条 贷款资金的提取
  
  第5.01节从贷款帐户中提款。借款人有权根据贷款协定和本《通则》条款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为已经用于项目的费用,或经银行同意,为将用于项目的费用提款。除非银行与借款人另有协议,否则不得就用于非银行会员国领土内(瑞士除外)的费用,或用来支付在该领土内生产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的费用进行提款。
  
  第5.02节银行的特别承诺。根据借款人提出的申请,并根据银行与借款人所商定的条款和条件,银行可以书面就借款人或其他人支付将用贷款资金支付的费用作出特别承诺,而不受以后银行或借款人作出的任何暂停或撤销贷款决定的影响。
  
  第5.03节申请提款或申请特别承诺。当借款人要求从贷款帐户提取任一额度的款项,或根据第5.02节规定请求银行作出特别承诺时,借款人应向银行递交一份按照银行合理要求的格式书写的,并包括银行合理要求的声明和协议的书面申请。与项目开支有关的提款申请书,包括本条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应及时送交银行。
  
  第5.04贷款的再分配。尽管在贷款协定中规定或提及了一项贷款分配额或提款百分比,但如银行经过合理估算后认为当时在贷款规定中规定的,或经修改而增加的任何提款类别中的贷款资金不足以按照协议的百分比支付该类别的所有费用时,银行可以通知该借款人:
  
  (a)将原分配给另一类的,而且根据银行的意见,无需用于支付其他费用的贷款资金重新分配到这样的类别中,其重新分配的数额应相当于可弥补该类别的缺额。及
  
  (b)如果经过这样再分配以后仍不能充分补足估计的资金的不足部分时,则应削减这类费用的原提款百分比,以便能继续提取该类款项,直到该类所有的费用支付完毕。
  
  第5.05节签署提款申请的授权证据。借款人应向银行送交一人或数人授权签署提款申请书的授权证据及其签字真样。
  
  第5.06节供证明用的证据。无论是在银行将予以认可所申请的任何提款之前或之后,借款人均应向银行送交银行合理要求的有关提款申请的应附的单据和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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