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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5-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通则

[接上页]

  第6.04节特别承诺的贷款金额不受银行提出的取消或暂停支付的影响。银行提出的取消或暂停支付的决定,都不适用于银行根据第5.02节已承诺的任何特别承诺金额,除非在该项特别承诺中另有明确规定。
  
  第6.05节取消支付对贷款分期偿还的适用性。除非银行与借款人另行商定,任何取消支付应按比例分摊到在该取消日后到期的、并直到那时银行还未出售或还未同意出售的几期贷款本金金额上。
  
  第6.06节暂停或取消支付后条款的有效性。除非本条已有明确规定,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的一切条款,在任何取消或暂停支付后,都应继续全面有效。
  
  第6.07担保的取消。如果借款人未能按贷款协定的要求偿付本金、利息或任何其他款项(而不是由于担保人任何行为或失职之故),并且上述款项已由担保人支付,则担保人经与银行协商后,可以通知银行和借款人,对银行收到该通知之日贷款帐户中尚未提取的,并且不属于银行根据第5.02节而承担的任何特别承诺款的任何贷款金额,终止其在担保协定中承担的各种义务。一俟银行收到该通知,对该项金额所承担的各种义务即应终止。
  
  第七条 偿还期的提前
  
  第7.01节造成偿还期提前的情况。如果发生下列任何情况,并持续下文所规定的(如有规定的话)一段时间,则在持续阶段中的任何一个时间,银行可按自己的选择,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宣布当时已经拨付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到期,并应连同利息和其他与之有关的费用一并立即偿还。一经宣布,此类本金、利息和其他有关费用即为到期,并应立即偿付。
  
  (a)根据贷款协定应偿付的本金或利息或任何其他费用发生拖欠,并且上述拖欠延续达30天之久。
  
  (b)根据担保协定应偿付的本金或利息或任何其他费用发生拖欠,并且上述拖欠延续达30天之久。
  
  (c)借款人(i)根据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任何其他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或(ii)经借款人同意,由银行向任何第三方承担的任何担保或任何种类的其他财务上的义务,(iii)借款人与协会之间的任何开发信贷协定,而应偿付银行或协会的到期本金或利息或任何其他款项发生拖欠,并且上述拖欠延续达30天之久。
  
  (d)担保人(i)根据担保人和银行之间的任何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或(ii)根据银行经担保人同意而向任何第三方承担的任何担保和任何种类的其他财务上的义务,或(iii)根据担保人和协会之间的任何开发信贷协定,而应偿付银行或协会的到期本金或利息或其他任何款项发生拖欠,并在担保人不大可能履行其在担保协定中承担的义务的情况下,且上述拖欠延续达30天之久。
  
  (e)借款人或担保人一方在履行其根据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所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中违约,并且在银行就此通知了借款人和担保人后,该违约行为仍持续达60天之久。
  
  (f)借款人(非银行会员国)没有能力支付其到期债务,借款人或其他人已提出诉讼或采取任何行动,使得借款人的财产将在或可能在其债权人中间进行分配。
  
  (g)担保人或任何其他具有管辖权的当局采取了任何行动,解散了或撤销了(非银行会员国)借款人,或暂停了它的业务活动。
  
  (h)发生了贷款协定为了本节的目的而规定的任何其他情况,并持续了贷款协定中所规定的(如有规定的话)一段时间。
  
  第八条 税收
  
  第8.01节税收。(a)偿付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不得扣除税款,并应豁免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银行会员国征收的或在其领土内所课征的任何税收。
  
  (b)对于适用本通则的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以及任何其他协定的签署、传送或注册,或与此有关的事项,均应辖免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银行会员国征收的或在其领土内课征的任何税收。
  
  第九条 合作和资料;财政和经济数据;消极的保证;项目的实施
  
  第9.01节合作和资料。(a)银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充分合作,以保证实现贷款的各项目标。为此,银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应:
  
  (i)应任何一方的要求,随时就有关项目的进展、贷款的目标和各方履行各自根据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所承担的义务等情况交换意见,并向另一方提供它所合理要求的所有与这类事项有关的资料。
  
  (ii)各方应将出现的干扰或可能干扰上面(i)段中所述事项的任何情况及时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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