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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5-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通则

[接上页]

  (g)仲裁法庭应决定与其权限有关的一切问题,并除双方另行商定者外,根据本节各款规定决定其程序。仲裁法庭的一切决定均应经多数票通过。
  
  (h)仲裁法庭应公正地倾听当事各方的意见,并应作出书面裁决。此类裁决可以缺席裁定。由仲裁法庭多数成员签署的裁决书即构成该法庭的裁决。经签字的裁决书副本应送达当事双方各一份。任何根据本节规定作出的裁决即为最终裁决,并对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各方具有约束力。当事各方都应遵守并执行仲裁法庭根据本节规定所作出的任何裁决。
  
  (i)当事各方应确定仲裁人和执行仲裁诉讼时所需要的其他人员的酬金。如果当事各方在仲裁法庭开庭前未能就此金额达成一致意见,仲裁法庭则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金额。银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各自支付自己的仲裁诉讼费。仲裁法庭的费用应以银行为一方,以借款人和担保人为另一方平均分担。与仲裁法庭费用的分摊和支付此类费用的程序有关的任何问题,均应由仲裁法庭决定。
  
  (j)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各方间所发生的争议,或一方根据上述协定而对另一方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都应根据本节所阐明的仲裁规定谋求解决,而不采用任何其他程序。
  
  (k)如果在裁决书副本送达当事双方后30天内,裁决书未能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得:(i)向任何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请求就裁决书对另一方作出判决,或对另一方提出强制执行的诉讼;(ii)通过执行实施判决;或(iii)针对另一方当事人采取其他适当的补救办法,以强制执行裁决书及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的条款。尽管有以上规定,本节并不授权对作为银行会员国的任何当事一方就裁决书作出判决或采取强制执行的做法,但如果这项程序有其他依据可援用,而不是以本节的各条规定为理由,则不在此限。
  
  (1)与本节涉及的任何诉讼行为或涉及的任何为执行裁决而进行的诉讼行为有关的通知或传票的达送,均应按照第11.01节所规定的方式进行。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各方放弃对传送此类通知或传票任何的和所有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其他规定
  
  第11.01通知和要求。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以及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各方期待达成的任何其他协定所要求的或允许发出或作出的任何通知或请求,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除了在第12.03节中另作的规定外,当此类通知或请求以专人送交、邮寄、电报、海底电报、电传或无线电报的方式发往必须或允许发给的那一方的地址时,该通知或请求就应被认为已经正式发出或提交;该地址应是在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中书明,或是该方指定并通知了发出通知或提出请求那一方的另外的地址。
  
  第11.02节授权证明。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向银行提供充分的的证据,证明有权代表借款人或担保人根据贷款协定应借款人或担保协定应担保人的要求或许可采取任何行动或签署任何文件的一个或几个人员的权限,并且向银行提供每一人员的签字真样。
  
  第11.03节代表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行动。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要求或允许的,以借款人或担保人名义采取的任何行动和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要求或允许的,以借款人或担保人名义签署的任何文件,均可由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为本节的目的指定的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代表,或由该代表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员采取或签署。该指定的代表或该代表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员可以代表借款人或担保人签署书面文件以代表借款人或担保人同意对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的条款所作的任何修改或扩充;假如该代表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这种修改或扩充是合理的,并不会使借款人在贷款协定中或担保人在担保协定中承担的义务有实质性的增加。银行可以接受由该代表或其他人员签署的任何这类文件为确凿证据,证明该代表认为由这类文件而生效的对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的条款的修改或扩充,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合理的,并且不会使借款人或担保人在上述协定中承担的义务有实质性的增加。
  
  第11.04节相同文本的签署。每个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可以签署几份相同文本,每份均为原件。
  
  第十二条 生效日;终止
  
  第12.01节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生效的先决条件。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只有在向银行提供下列银行认为满意的证明后方能生效:
  
  (a)代表借款人和担保人对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所作的签署和递送,已得到所有必要的政府和法人的正式授权或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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