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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5.07节申请书和各种单据的完善性。每份申请书及其附送单据和其他证据在格式与内容方面都必须完善,足以使银行认可,借款人有资格从贷款帐户中提取所申请的数额,并且从贷款帐户中所提取的这笔款项将只用于贷款协定中所规定的目的。 第5.08节税收的处理。银行的政策是,任何提取的贷款资金不得用于缴付借款人或担保人对货物或服务课征的或在其领土内课征的任何税收,或对货物或服务的进口、制造、采购或供应而课征的税。为此,如果对由贷款资金支付的任何类目所征收的或有关的任何税收金额减少或增加时,为了与银行的政策保持一致,银行可以在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增加或减少贷款协定中就此类目规定或提到的提款百分比。 第5.09节银行的支付。银行只把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的款项付给借款人,或根据借款人命令支付。 第六条 取消和暂停支付 第6.01节借款人提出的取消。借款人可在通知银行后,取消其尚未提取的任何数额的贷款,但借款人不得取消银行根据第5.02节已作出的特别承诺的任何贷款数额。 第6.02节银行提出的暂停支付。如果发生并继续存在以下暂停支付的任何一种情况,银行可以通知借款人或担保人,暂停借款人从其贷款帐户中提款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a)借款人未能向银行或协会交付(不管其实际情况是由担保人或某第三方进行交付):(i)根据贷款协定,或(ii)根据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任何其他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或(iii)根据银行经借款人同意而向任何第三者承担的任何担保或其他任何财务上的义务而产生的结果,或(iv)根据借款人与协会之间的任何开发信贷协定,向银行或协会支付应付的到期本金或利息、或任何其他金额。 (b)担保人未能向银行或协会交付(i)根据担保协定,或(ii)根据担保人和银行之间的任何其他贷款或担保协定,或(iii)根据银行经担保人同意而向任何第三者承担的任何担保或其他任何财务上的义务而产生的结果,或(iv)根据担保人和协会之间的任何开发信贷协定而向银行或协会交付应付的本金、利息或任何其他金额。 (c)借款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中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 (d)由于借款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与银行签订的任何贷款协定或任何担保协定所规定的任何义务,银行或协会将暂时停止借款人或担保人根据任何贷款协定或开发信贷协定提款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e)由于贷款协定签订后发生的一种特殊局面,使项目无法执行或使借款人或担保人无法履行其根据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所承担的义务。 (f)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银行会员国(i)已被暂停银行会员国的会籍或停止作为银行的会员国,或(ii)停止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 (g)在贷款协定签字日之后、生效日之前,发生了某种情况,使银行有权在假如该“贷款协定”在该情况发生之日已经生效,即可暂停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权利。 (h)借款人(非银行会员国)所陈述的借款人的条件已在生效日前发生了实质性的不利变化。 (i)借款人或担保人在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中,或根据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所作的陈述,或因此而提供的任何与此有关的、并企望银行据此予以贷款的声明,实质上产生了任何不正确之处。 (j)出现了第7.01节(f)或(g)段所规定的任何情况。 (k)出现了贷款协定中为本节的目的而规定的任何其他情况。 除非银行已视情况通知借款人其提款权已全部或部分得到恢复,否则,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权利,将根据具体情况,继续全部或部分地被暂予停止,直到导致暂停支付的情况停止存在为止。 第6.03节银行提出的取消支付。如果(a)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取有关该贷款的任何数额的款项的权利被连续中止了30天,或(b)经与借款人协商后,银行在任何时候决定某一笔贷款将不再需要用于支付原来要由贷款资金支付的费用,或(c)在任何时候银行确定任何一项采购不符合贷款协定中所规定或提及的程序,并确定该项取消支付的费用数额,如不是由于上述原因,该项费用金额在贷款款项中支付本来是合格的;或(d)在截止日后尚未从贷款帐户提取的贷款金额;(e)银行接到担保人根据第6.07节规定而发出的有关一笔贷款金额的通知后,银行可以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终止借款人提取该贷款金额的权利。一俟发出通知,该贷款金额即行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