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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如果银行有此要求的话,借款人(非银行会员国)在签订贷款协定之日向银行介绍或担保的条件,自该日起没有发生实质性的不利变化。 (c)贷款协定中规定的作为生效条件的所有其他事项均已实现。 第12.02节法律意见书或证明书。作为第12.01节所要求提供的证明的一部分,借款人应向银行提供一份或几份银行认为满意的、由银行所能接受的律师出具的意见书,或如果银行提出这样要求时,向银行提供一份其认为满意的、由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银行会员国的有资格的官员出具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应有以下内容: (a)代表借款人证明贷款协定已由借款人正式批准或核准并已由借款人的代表签署和递送,贷款协定按其条款对借款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b)代表担保人证明担保协定已由担保人正式批准或核准并已由担保人的代表签署和递送,担保协定按其条款对担保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及 (c)贷款协定中所明确规定的或银行所合理要求的与此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12.03节生效日。(a)除非银行与借款人另行商定,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应自银行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通知,表示接受第12.01节所要求提供的证据之日起生效。 (b)假如在生效日之前发生了任何情况,使银行有权在贷款协定假如已生效时暂停借款人由贷款帐户提款的权利,银行可以将本节(a)款所提及的通知推迟发出,直至这种情况不复存在为止。 第12.04节由于未能生效而终止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如果贷款协定未能于它为本节目的所规定的日期生效,则贷款协定、担保协定以及各方在这些协定中所有的义务将全部终止,除非银行在考虑了延误的原因后,为本节的目的而另定一个较晚的日期。银行应将这一较晚的日期及时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第12.05节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在归还全部款项后终止。当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的所有本金、提前偿还贷款的贴水(如有贴水的话)以及所有随贷款而发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都已全部归还时,则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以及各方在这些协定中的所有义务,均应随之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