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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应是性能方面而不是设计方面的; (2)应以国际标准、国家技术规定或公认的国家标准为依据。 3.除非无法准确、清楚地说明采购要求,或有“相当于”这类措辞,否则不应要求或提及商标或名称、专利权、设计或型号、具体的原产地或生产者。 第五条 投标程序 1.各缔约方应保证其实体的投标程序符合下述各项规定。根据本协议宗旨,对公开投标程序有兴趣的供应者均可投标。根据本协议宗旨选择性投标程序就是在符合本条第7款及其它有关规定情况下由实体邀请的供应者进行投标。根据本协议的宗旨,单独投标程序就是只有在符合下述第15款规定的条件下,由实体与各供应者个别联系进行。 2.各实体在审查供应者资格时,不应在外国供应者之间或本国和外国供应者之间进行区别对待。资格审查程序应符合下述规定: (1)参加投标程序的条件应及早予以公布,使有兴趣的供应者能够着手进行 资格审查程序,并在与采购过程的有效实施相一致的条件下完成资格审查程序; (2)对供应者参加投标所要求的条件,除查验资格证件外,还包括资金担保、技术资格和确定供应者的资金、商业和技术能力所需的资料。这些条件均不得对本国供应者宽而对外国供应者严,并在外国供应者之间不得区别对待; (3)供应者资格审查过程及所需时间均不得用来防止外国供应者进入供应者名单,或防止外国供应者进入为某一特定拟议采购而在审议的供应者名单。各实体应承认符合参加某一特定拟议采购条件的国内外供应者都是合格的供应者。对于要求参加某一特定拟议采购活动的供应者,虽尚未通过资格审查,但只要有足够时间完成资格审查程序者,也应予以审议; (4)持有合格供应者固定名单的各实体应保证申请投标的合格供应者在不太长的时间里被列入名单; (5)对业已提出申请成为合格供应者的供应者,各有关实体应将有关决定通知他们。凡由各实体列入固定名单的合格供应者也应获得有关此类名单的终止或从名单上除名的通知; (6)上述(1)至(5)项并不排除因破产或假申报而拒绝任一供应者参加,只要此种行动符合本协议的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规定。 拟议中的采购通知和投标证书 3.各实体应在附件二所列的适当刊物上公布每一拟议采购的通知。该通知应是对公开或有选择地参加投标程序者的一种邀请。 4.每一拟议中的采购通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分合同中所供应的产品或拟购产品的性质与数量; (2)程序是公开的还是选择性的; (3)交货日期; (4)提出被邀投标申请或供应者名单的资格审查,或接受投标的地址和期限,以及他们必须使用的一种或多种语言; (5)签订合同和为索取说明书及其它证书所需资料的实体地址; (6)要求供应者提供的各种经济的技术要求,奖金担保和资料; (7)为投标证书应付款项的金额和条件。 实体应以总协定所规定的一种正式语言公布拟议购买的通知摘要,该摘要至少应包括下列几项: (1)合同主旨; (2)提交投标或被邀投标申请的期限; (3)索取有关合同证书的地址。 5.为确保选择性投标程序的最有效的国际竞争,各实体在与采购制度的有限实施相一致的情况下,对每一拟议中购买,都应最大限度地邀请国内外供应者参加投标,各实体应以公正和非歧视性的方式选择供应者参加投标程序。 6.(1)关于选择性投标程序,持有合格供应者固定名单的实体每年应在附件三所列的一种刊物上公布下列通知: ①所持名单的细目,包括项目、通过名单及购买的有关产品或产品类别; ②可能的供应者为列入名单而需满足的条件及有关实体逐一核实这些条件的方法; ③名单的有效期及展期手续。 (2)持有合格供应者固定名单的实体可从列入名单者中挑选将受邀参加投标的供应者。进行挑选时,应考虑到使名单上的供应者机构均等。 (3)公布上述第3款的通知以后,如未经资格审查的供应者要求参加某一特定的投标,该实体应立即开始进行资格审查。 7.要求参加某一特定拟议购买的供应者应准予投标并应予以考虑,但对于未经过资格审查者,应有充分时间来履行本条第2款至第6款规定的资格审查程序。准予参加投标的额外供应者的数目应以采购制度的有效实施为限。 8.在公布似议购买通知之后而在通知或投标证书指明的开标或接受投标日期之前,如有必要修改或重新公布该通知,则修正案或重新公布的通知的发行范围应与据以修改的原文件的范围一样,给予一个供应者有关某一特定拟议购买的任何重要资料,亦应同时给予所有其他供应者,使他们有充分时间来研究此种资料并做出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