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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该委员会应参照本协议的各项宗旨每年审查本协议的实施和执行情况。该委员会每年应将审查期间的进展情况通知总协定各缔约国。 (2)考虑到第三条有关发展中国家的各项规定,本协议各缔约方最迟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第三年末及其后定期地继续进行谈判,以便在互惠的基础上扩大和改进本协议。在这方面,该委员会应及早探索将本协议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劳务合同的可能性。 7.修正案 各缔约方除参照其它情况外,可参照实施本协议的经验修正本协议。该修正案在各缔约方按该委员会制订的程序同意时,除非为各缔约方所接受,否则不得对任一缔约方生效。 8.退出 任一缔约方均可退出本协议。退出应于总协定各缔约国总干事收到退出通知书满60天后生效。任一缔约方可按该通知书请求该委员会立即举行会议。 9.本协议不适用于特定缔约方 凡任何两方中有一方在另一方接受或加入本协议时不同意适用本协议者,则本协议不适用于该两方。 10.注释及附录 本协议的注释和附录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1.秘书处 本协议由总协定秘书处提供服务。 12.保管 本协议应交存于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总干事应及时向各缔约方及总协定各缔约国提供一份本协议的核实副本、本条第5款的每项订正和修订副本、本条第7款的每项修正案副本,以及本条第1款的每项接受或加入通知书副本和本协议第8款的退出通知书副本。 13.注册 本协议应按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进行注册。 1979年4月12日订于日内瓦,正本一份,除对附件实体名单另行具体说明者外,英文本、法文本和西班牙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原文注释 第一条 第1款 考虑到有条件援助的一般政策因素,包括发展中国家摆脱附有条件援助的目标,本协议不适用于各缔约方进行的这种对发展中国家附有条件援助的采购。 第五条 第14款(8)项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一般政策因素,发展中国家可根据第五条第14款(8)项规定,要求以国内容量、补偿性采购或技术转让作为签订合同的标准,但应考虑一缔约方的供应者获得的优惠不得高于任一缔约方的供应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