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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有关签订各个合同的现有资料一经请求,就应向任一其它缔约方提供。 8.向任何一方提供的机密资料,如有碍法律实施或在其它方面不符公众利益,或妨碍各公营或私营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或有损于供应者的正当竞争者,则未经提供此项资料的缔约方正式授权,不得予以泄漏。 9.各缔约方收集并向该委员会提供有关其购买的年度统计资料。此项报告载有属于本协议的所有采购实体签订合同的下列资料; (1)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关于所签合同的价值估计的全面统计(包括限额值以上和限额值以下的两种合同); (2)根据公认的贸易或其它适当的分类办法,编制按各实体分类签订限额值以上合同的数目和总值、产品种类、中选投标人国籍或产品原产地国家的统计资料; (3)按第五条第15款所列各种情况,编制所签合同数目和总值。 第七条 义务的执行 机构 1.应设立一个隶属本协议的政府采购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各缔约方代表组成。本委员会应选出自己的主席,并在必要时举行会议,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其目的是:为各缔约方提供机会,就有关本协议执行或促进本协议各项目标等问题进行磋商,并执行各缔约方所赋予的其它有关职责。 2.该委员会可根据本条第8款的规定,设立特设咨询小组和工作组或其它附属机构,以执行本委员会所赋予的有关职能。 磋商 3.每一缔约方应对任一其它缔约方提出的关于影响本协议实施的任一问题的申诉,应给予同情的考虑并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 4.如任一缔约方认为其从本协议应直接或间接取得的利益,由于另一缔约方或几个缔约方的行为而丧失或损害,或认为由于另一缔约方或几个缔约方的行为而阻碍本协议的目标实现时,该缔约方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与该缔约方或各缔约方进行磋商,以便就此问题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每一缔约方应对另一缔约方提出的磋商请求,给予同情的考虑。有关各缔约方应立即开始进行所要求的磋商。 5.就影响本协议实施的某一具体问题进行磋商的各缔约方应在符合第六条第8款规定的条件下,提供有关该问题的资料,并应力求在不太长的时间内结束此项磋商。 争端解决 6.如有关各缔约方按第4款规定进行的磋商未能达到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该委员会在争议的任一缔约方请求下,应在接到此种请求后30日内举行会议对该问题进行调查,以促进达成互相满意的解决办法。 7.如该委员会按第6款规定进行详细审查后3个月内仍未达成互相满意的解决办法,该委员会应争议的任一缔约方的请求下设立咨询小组,以便: (1)审查此事; (2)与争议各方定期磋商,为他们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提供充分机会; (3)就适用本协议有关问题的事实提出报告并提出调查结论,协助该委员会就此问题提出建议或裁决。 8.为便利咨询小组的建立,该委员会主席应持有一份在贸易方面有经验的政府官员的非正式参考名单。此名单也可列有政府官员以外的人士。为此,应请每一缔约方于每年年初向该委员会主席提出该缔约方愿意为此项工作推荐的一两名人士。按第7款规定成立咨询小组后,该委员会主席应在七日内向争端各方建议组成3-5人(最好是政府官员)的咨询工作小组。直接有关的各缔约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主席提出的咨询小组名单作出反应,但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不应反对此项提名。 如有关政府是争端的缔约方时,该国公民不得担任有关该争端的咨询小组成员。咨询小组成员应以个人身份进行工作,而不得作为政府代表或任何组织的代表。因此,各政府或组织均不得就咨询小组处理的问题向他们发指示。 9.每个咨询小组应制定自己的工作程序。凡对该问题有重大利益并已就此事通知了该委员会的各缔约方,都应有发表意见的机会。每个咨询小组都应同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方面进行磋商或索取资料。在咨询小组向受某缔约方管辖的方面索取此种资料之前,该小组应通知该缔约方政府。如工作小组认为必要与适当时,任一缔约方都应对咨询小组提出的该小组认为必要和合适的资料要求,及时而充分地作出反应。向该咨询小组提供的机密资料,未经提供资料的政府或个人正式授权,不得予以泄露。如向咨询小组要求此种资料但没有授权该小组披露此项资料时,那么经提供该资料的政府或个人授权,可以提供该资料摘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