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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为在审议时获准,一项投标在开标时必须符合通知或投标证书的主要要求,并且只有符合投标条件的供应者方可投标。如果某一实体收到一项比所提供的其它投标条件异乎寻常低的投标,它可要求投标人保证遵守参加投标的各项条件,并能履行合同的条件; (6)除非某一实体根据公众利益决定不签发合同,否则该实体应与投标人订立合同。因为已确信该投标人能完全履行合同,并且他的投标不论是从国内还是从国外产品来说都是最低的投标,或者投照通知或投标证书规定的具体估价标准都被确认是最有利的投标; (7)按照通知或投标证书所规定的具体估价标准来估价,如果没有一项投标看来是明显的最有利的投标,则该实体在随后的谈判中应对一切参加竞争的投标给予同等考虑和待遇; (8)如果供应者提供抵销性采购机会或类似条件时,各实体通常不应签订合同。在少数情况下,如果这些要求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有关各缔约方应将抵销限制在合同价值的合理比例内,并且不得使一缔约方的供应者处于比另一缔约方供应者有利的地位。技术许可证通常不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但需要技术许可证的情况应尽量少,并不得使一缔约方的供应者处于比另一缔约方供应者有利的地位。 单项投标的运用 15.上述第1款至第14款关于公开和选择性投标程序的规定不一定适用下述情况,条件是不用单项投标来最大限度地避免竞争,或者作为在外国供应者间进行歧视的手段,或作为保护国内生产者的手段: (1)在对一项公开投标或选择性投标无人投标时,或者当提供的投标有串通情况或不符合投标的主要要求,或者由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参加条件的供应者所提出时,但条件是首次投标要求供应者未构成对所订立合同的实质性修改; (2)对于艺术品,或与保护专有权(如专利权和版权)有关的原因,当产品只能由一个特定共应者供应,且没有合理的选择或代用品时; (3)只要是必不可免的,由于发生该实体预想不到的极为紧急的情况,用公开投标或选择性投标程序未能及时取得产品时; (4)如一实体由于更换供应者而被迫购买不符合现有设备替换要求的设备,则应要求原供应者补充交货,用以替换现有设备或装置的部件,或用以扩充现有设备和装置; (5)当一实体为进行研究、实验或初步研制等目的而购买的原型或首件产品时。而这些产品是应实体请求在某一合同期内或根据某一合同而生产出来的时候。当此种合同已履行完毕,续购产品应按本条第1款至第14款规定办理。 16.对根据本条第15款规定而签订的每一合同,各实体均应写出一份书面报告。每一份报告均应写明购买实体的名称,所购货物的价值和种类,原产地国,并说明本条第15款中的生效条件。此报告应供负责有关实体的政府当局支配,由有关实体保存,以便必要时按本协议第六条和第七条程序规定加以使用。 第六条 资料和审查 1.本协议所涉及的有关政府采购的任何法律、法规、司法决定及广泛适用的行政裁决,以及任何程序办法(包括标准合同条款在内),应由各缔约方在附件四所提到的适当刊物上及时予以公布,务使其它缔约方及供应者了解其内容。各缔约方应随时准备在收到请求时向其它缔约方解释各该政府采取的程序。各实体应随时准备在收到请求时向本协议缔约方的任一供应者解释其采购办法和程序。 2.各实体在任一供应者请求时应及时提供有关材料,说明不同意该供应者关于参加合格供应者名单的申请或为什么不邀请或不准参加投标的理由。 3.各实体绝不可迟于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落选的投标人,或公布业已签订的合同。 4.购买实体的落选的投标人请求时应及时向该投标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其投标落选的理由,包括有关选择性投标的特点及相对优点,以及中选投标人的姓名。 5.各实体应安排一接洽地点,对拒绝他的投标的解释不满意的落选投标人,或对签订合同还有问题的投标人,提供补充资料。还应制定为听取和审查采购过程任一阶段产生的申诉程序,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公正而迅速地解决各供应者和有关实体在本协议发生的争端。 6.在不违背第七条各项规定的情况下,本协议缔约方落选投标人的政府可设法取得签订合同所必需的补充资料,以确保该项采购得以公正、合理地进行。为此,购买方政府应提供有关中选投标的特点和相对优点以及合同价格的资料。一般来说,后面这种资料可由落选投标人政府予以公布,但该政府应审慎地行使这种权利。若公布此项资料有碍于未来投标的竞争时,则此项资料在未征得向落选投标人政府提供资料的缔约方同意之前,不得予以泄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