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对某项争端未能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或该争端涉及到对本协议的解释时,该咨询小组应首先向有关各方提交其报告的说明部分,然后在发给委员会之前一般不太长的时间内,向争端各方提交报告的结论或摘要。凡不涉及到对本协议的解释并且该争端业已达到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则咨询小组报告可以简单叙述案情,并报告业已达成的解决办法。 10.各咨询小组所需的时间可因具体案件而异。考虑到该委员会负有在紧急情况下保证及时解决问题的义务,各咨询小组应力争毫无延迟地(通常在设立该小组之日起4个月内)向该委员会送交其调查结论和必要的建议。 实施 11.审查完毕以后,或咨询小组、工作组或其它附属机构向该委员会提交报告书以后,该委员会应在收到报告书之后30天内采取适当行动。 其中包括: (1)关于该问题的事实说明; (2)对一个或几个缔约方的建议; (3)该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它裁决。 该委员会提出任何建议的目的,应在于根据本协议有效力的条款及其序言规定的宗旨来积极解决有关问题。 12.如提出建议的缔约方认为自己不能实施该建议时,该缔约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该委员会说明理由。在此情况下,该委员会应考虑进一步采取何种行动为宜。 13.该委员会应对其业已提出的建议或作出裁决的事项进行监督。 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14.如争端一方或数方不接受该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如该委员会认为事态严重到足以需要采取上述行动时,该委员会可酌情决定授权一方或数方全部或部分地在必要的时间内中止任一其它方或数方适用本协议。 第八条 本协议的例外 1.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禁止任一缔约方在武器、弹药或军用物资的采购方面,或在采购为国家安全或国防目的所需的采购方面为保护其根本安全利益而采取其认为必需的行动或不泄漏任何资料。 2.在下列措施符合下述要求的情况下:即这些措施不作为对条件相同的国家进行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的一种手段,或作为对国际贸易的隐蔽限制,本协议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禁止任何一方施行或实施为保护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保护人类、动物生命及健康,保护知识产权所需的措施或施行或实施有关残废人、慈善机构或监督劳动产品的措施。 第九条 最后条款 1.接受和加入 (1)本协议应对总协定各缔约国政府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其议定的实体名单载于附件一)开放,以签字或其它方式接受。 (2)非本协议缔约方、总协定缔约国政府可按照该政府和各缔约方之间议定好的条件加入本协议。加入应于将说明议定条件的加入书交存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起生效。 (3)本协议应对已临时加入总协定的各国政府开放,以签字或其它方式接受。其条件是参照临时加入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来有效实施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并将说明议定条件的加入书交存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 (5)关于按受,总协定第二十六条第5款(1)和(2)项规定应予以适用。 2.保留 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不得提出保留。 3.生效 本协议应于1981年1月1日起对届时接受或加入的各国政府开始生效。对其它各国政府来说,本协议应于各该政府接受或加入本协议的第三十天起生效。 4.国家法律 (1)接受或加入本协议的各国政府应保证最迟于本协议对它生效之日使其法律、规章、管理程序以及附件中所列该国实体采用的规则、程序和措施符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 (2)每一缔约方应将其同本协议有关的法律和规章及其执行方面的任何变动通知该委员会。 5.调整或修改 (1)对本协议附件一至附件四只作形式上的调整和枝节上的修改都应通知该委员会,如在调整或修改后30天内无反对意见,则此种调整或修改开始生效。 (2)对分项(1)提到的调整或修改以外的实体名单的任一修改,只有在例外情况下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修改其实体名单的缔约方应将修改意见告知该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主席应立即召开该委员会会议。各缔约方应审议所提议的修改和此后的补偿性调整,以便使本协议规定的共同议定的范围维持在更改前的类似水平。如果对所做的或协议的修改未达成协议,考虑到最大限度地保持权利和义务平衡的需要,这个问题应按本协议第七条规定处理。 6.审查和谈判 |